Re: [討論] 高案我的理解有錯嗎?

作者: panda101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   2024-07-26 14:57:15
看了新聞稿後應該是這樣 解釋如下
1.主要是薪資虛報, 比如實際領6萬5但報70000,5000回捐,這部分認定詐領
2.另外是一小部分的加班費虛報,但這也是由虛報薪資所衍生,因為每小時的加班金額
是由每月薪資而來,薪資虛報的部分就會導致加班費一小部分虛報(加班費每小時多少
是每月薪資多少決定)比如加班費應是每小時300,虛報薪資後變每小時320,多的20元
部分變詐領,300元的部分就是不另無罪的部分(認定確有加班事實是助理本就應得可以
自由處分(不樂之捐?)的部分
※ 引述《perry52 (NicePYa放消息,但時間點)》之銘言:
: 這要從北院新聞稿一起看。
: 應該是部分加班費法官認定有加班事實,所以請領OK。
: 但有一部分加班費法官認為沒加班事實,所以是詐領
: 為何犯罪所得從檢方起訴的四十六萬變成法官最後判定的十一萬可能原因就在這裡。
: 所以高如果要繼續上訴,訴訟策略應該就是要說服二審法官這十一萬是從助理實際加班請
: 領而來。
: 所以其實判刑重點還是在有沒有浮報,高陣營判決前主打的「都有加班事實,沒有浮報」
: 法官沒有完全採納。
: 「參、不另為無罪或無罪諭知部分之理由摘要
: 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及陳昱愷等5人被起訴將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及陳
: 昱愷以實際酬金為基準計算、請領加班費,並繳回供本案辦公室零用金使用,而涉嫌上開
: 2 項罪名部分
: ,因此部分加班費係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及陳昱愷實際應得之加班費,具有合法權源
: ,而屬合法請領之加班費,難認高虹安等5人就此部分加班費之請領,具有不法所有之意
: 圖或有申報不實之情事,故就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等4人均不另為無罪之諭
: 知(因其等此部分若成立犯罪,與前述有罪部分具有一罪之關係),陳昱愷則諭知無罪。」
: ※ 引述《leptoneta (台湾高山族自治区书记)》之銘言:
: : 你被帶風向了
: : 什麼不樂之捐公積金 那些都無罪
: : 有問題的是被認定指示助理虛報加班 詐領加班費
: :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7265005.aspx
: : 高虹安詐領助理費案 一審判7年4月
: : https://i.imgur.com/yLFcVk9.jpeg
: : https://i.imgur.com/lOpjTnT.jpeg
: : 多拿500元的助理也被判刑 挺倒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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