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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情提要]
1_被告高虹安、陳奐宇、黃惠玟、王郁文及陳昱愷等5人
1-1_高虹安處有期徒刑7年4月,褫奪公權4年。
1-2_陳奐宇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3年(附10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1年。
1-3_黃惠玟(小兔)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
1-4_王郁文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5年(附240小時義務勞務),褫奪公權2年。
[主文]
2_事實摘要
2-1_高虹安自109年2月1日起至111年12月25日止,擔任立法委員。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
文均自109年2月1日起,由高虹安依序以每月7萬元、6萬2,000元及4萬6,000元之酬金聘用
,皆為高虹安之公費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