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所以高虹安是A46萬還是11萬?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7-27 09:23:49
※ 引述《Taiwan007 (台灣特務)》之銘言:
: https://i.imgur.com/00luUY1.jpeg
: 檢察官是說不法所得是46萬,台北地院是算A11萬,在北韓或對岸專制國家貪11萬也不會
: 關7年,這根本是在羞辱高虹安,想問各位高虹安到底是貪幾萬?
在昨天下午上傳的判決書中,有列出附表明細
以下供參:
附表一:被告陳奐宇等人浮報酬金表(新臺幣/元)
https://i.imgur.com/RGgZ3mR.png
備註:
1.被告高虹安自109年10月1日起,將被告陳奐宇之申報酬金自原先之每月8萬元調降回實
際酬金7萬元,復自同年10月16日起將之調升為每月8萬元,此有「助理遴聘異動表」在卷
可稽(見他卷八第53、57、63頁),故被告陳奐宇於109年10月份之申報酬金為7萬5,161元
【計算式:70,000+(80,000-70,000)÷31×16=75,161,小數點以下4捨5入】,此亦有
「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附卷足佐。至於起訴書之附表一因認被告陳奐宇之109年10
月份申報酬金為7萬5,000元,進而誤認為其於109年8至11月份申報酬金與實際酬金之差額
共計3萬5,000元,實屬誤載。
2.被告黃惠玟於109年9月應繳回共計2萬8,902元,該金額包括同年8月份申報加班費2萬
3,978元(內含該月份浮報加班費1,962元,見附表二)及同年9月份浮報酬金5,360元中之
4,924元【計算式:28,902-23,978=4,924】,此有「每月薪資作帳表」在卷可稽(見他
卷五第455頁)。被告黃惠玟就此部分僅於109年9月22日繳回1萬1,190元,此有「辦公室支
出帳」存卷足參。稽之被告黃惠玟於偵訊時固結證:我實在不記得為何應繳回2萬8,902元
,但僅繳回1萬1,190元等語,然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目的在於由公費助理繳回其浮報酬
金、浮報加班費,甚至合法請領加班費,以供高虹安立委辦公室之用,且公費助理合法請
領之加班費本為其所應得,若欲繳回,衡情係先繳回非其應得之浮報款項,是可認被告黃
惠玟繳回之1萬1,190元,係包含上開浮報酬金4,924元、浮報加班費1,962元及合法請領加
班費4,304元【計算式:11,190-4,924-1,962=4,304】,且加班費繳回金額為6,266元
【計算式:1,962+4,304=6,266】。起訴書之附表五認為被告黃惠玟繳回109年9月份浮
報酬金0元及同年8月份加班費1萬1,190元,容有誤會。
3.被告高虹安自109年10月1日起,將被告黃惠玟之申報酬金自原先之每月6萬7,360元調降
回實際酬金6萬2,000元,復自同年10月16日起將之調升為每月7萬2,000元,此有「助理遴
聘異動表」在卷可稽,故被告黃惠玟於109年10月份之申報酬金為6萬7,161元【計算式:
62,000+(72,000-62,000)÷31×16=67,161,小數點以下4捨5入】,此亦有「委員助理
薪資發放明細表」附卷足佐。至於起訴書之附表一因認被告黃惠玟之109年10月份申報酬
金為6萬7,000元,進而誤認為其於109年3至5、7至11月份申報酬金與實際酬金之差額共計
5萬5,080元,實屬誤載。
4.被告高虹安自109年3月16日起,將被告王郁文之申報酬金自原先之每月4萬6,000元調升
為4萬8,500元,此有「助理遴聘異動表」在卷可稽,故被告王郁文於109年3月份之申報酬
金為4萬7,290元【計算式:46,000+(48,500-46,000)÷31×16=47,290,小數點以下4
捨5入】,此亦有「委員助理薪資發放明細表」附卷足佐。至於起訴書之附表一因認被告
王郁文之109年3月份申報酬金為4萬7,250元,進而誤認為其於109年3至5月份申報酬金與
實際酬金之差額共計6,250元,實屬誤載。
5.依109年5月份「每月薪資作帳表」,以及被告黃惠玟於同年0月00日下午3時58分許以通
訊軟體對被告王郁文所為通知,被告王郁文原應繳回同年5月份浮報酬金及同年4月份加班
費(經扣除4月份獎金1,380元)共計1萬6,748元,然依被告王郁文製作之「1001零用金日記
帳水母」,其於同年5月15日入金(繳回)之金額僅為1萬6,478元,衡以被告王郁文入金之
金額係由其管理收支並據此製作收支帳,故關於被告王郁文之實際繳回金額之認定,應以
上開「1001零用金日記帳水母」所載者,較為可採。又依被告王郁文之109年4月份申報加
班費1萬5,756元,扣除上開獎金1,380元,足認其就該月份加班費之繳回金額為1萬4,376
元,並可進而回算其就同年5月份浮報酬金之繳回金額為2,102元【計算式:16,478-
14,376=2,102】。起訴書之附表五認為被告王郁文繳回109年5月份浮報酬金2,364元及同
年4月份加班費1萬4,114元,容有誤會。
附表二:被告陳奐宇等人浮報加班費表(新臺幣/元)
https://i.imgur.com/oRUrjua.png
https://i.imgur.com/v3yYSc5.png
備註:
1.被告陳奐宇就109年11月份申報加班費,係於同年12月22日繳回9,768元,嗣於同年12月
24日支出「故宮購物」2,000元,於同年12月31日餘7,768元並歸零,此有「奐宇1231零用
金帳」之「奐宇帳戶」項下之記載可稽,此與「辦公室支出帳」之「兔姊帳戶」項下同時
記載於同年12月31日「奐宇入帳」7,768元者,金額互核相符,並可知被告陳奐宇係於該
日將其帳下之餘額轉入被告黃惠玟帳下,而無起訴書之附表五備註二所稱「辦公室支出帳
」上開記載7,768元係屬誤植之情形。
2.同附表一之備註2。
3.同附表一之備註5。
4.於附表二所示於案發期間存有「浮報加班費」之情形,被告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繳
回之加班費金額均明顯高於「浮報加班費」金額,而參以本案辦公室零用金制度之目的在
於由公費助理繳回其浮報酬金、浮報加班費,甚至合法請領加班費,以供本案辦公室零用
金之用,且公費助理合法請領之加班費本為其所應得,若欲繳回,衡情應係先繳回非屬其
應得之浮報加班費,是可認該被告3人均已將其等浮報之加班費繳回。且依同理,於被告
高虹安自「申報加班費」中核給「獎金」之情形,可認係自被告陳奐宇、黃惠玟及王郁文
之合法請領加班費中核給。
附表三:被告陳奐宇等人浮報加班費數額計算表(新臺幣/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
https://i.imgur.com/Tb8UFPC.png
https://i.imgur.com/FzEiqJs.png
至於計算式,法院的確切說法是:
【計算式:8,045+8,493+4,908+9,236(以上為被告陳奐宇繳回之詐取酬金,合計為
30,682)+49,599(被告黃惠玟合計繳回之詐取酬金)+5,824(被告王郁文合計繳回之詐取
酬金)+8,966(被告陳奐宇合計繳回之詐取加班費)+19,500(被告黃惠玟合計繳回之詐取
加班費)+1,943(被告王郁文合計繳回之詐取加班費)=116,514】
檢察官說的「46萬」,判決書中沒有記載到。
反正有些真真假假,法院可能無從考證
因此從寬認定助理、法務主任的部分,但立委本身則不在此例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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