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我覺得不合「人之常情」。
不太可能成案。
※ 引述《sinkerwang40 (阿任)》之銘言:
: 剛剛看了一下 李政浩又告發了高一條五年以上的罪?
: 應該要查新竹市委託的律師的金流
簡單的說,新竹市長覺得人格被侮辱,打官司用新竹市政府的公費。
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也就是人之常情。
比方說今天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CEO,
有人在PTT寫文侮辱到我跟我的公司。
這個官司本來就是公司的事,
怎麼可能要我自己出錢請律師?公司的名聲很重要啊。
套到新竹市長也一樣,今天是新竹市長被侮辱,影響到新竹市的名聲了。
新竹市政府出錢打官司很合理啊。
你去路上問一百個人,至少六十個人會說合理。
這就是民意。也就是符合社會風氣。
硬要告這個太無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