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的法律規定不明確,需要大量函釋補足;不過比較確定的是:如果事
涉刑事案件、且經判決有罪的話,就算有訴訟補助(補貼律師費),事後
也要吐回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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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地保字第 10500104281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5 年 09 月 01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申請因公涉訟輔助,以依法執行職務為前提,如其受刑事判決有
罪或具有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 17 條第 1 項規定情事,其服務
機關應即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如其經服務機關認定有故意
或重大過失者,亦應以書面限期命其繳還涉訟輔助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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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公地保字第 1060010606 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 106 年 08 月 03 日
要 旨:
公務人員所涉之刑事案件如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服務機關不宜再認係依
法執行職務,而予涉訟輔助。已核予者,涉訟輔助機關應即命其繳還涉訟
輔助費用
※ 引述《TheoEpstein (Red Sox→Cubs→?)》之銘言:
: 這個我覺得不合「人之常情」。
: 不太可能成案。
: ※ 引述《sinkerwang40 (阿任)》之銘言:
: : 剛剛看了一下 李政浩又告發了高一條五年以上的罪?
: : 應該要查新竹市委託的律師的金流
: 簡單的說,新竹市長覺得人格被侮辱,打官司用新竹市政府的公費。
: 這完全是合情合理的。
: 也就是人之常情。
: 比方說今天我是一家上市公司的CEO,
: 有人在PTT寫文侮辱到我跟我的公司。
: 這個官司本來就是公司的事,
: 怎麼可能要我自己出錢請律師?公司的名聲很重要啊。
: 套到新竹市長也一樣,今天是新竹市長被侮辱,影響到新竹市的名聲了。
: 新竹市政府出錢打官司很合理啊。
: 你去路上問一百個人,至少六十個人會說合理。
: 這就是民意。也就是符合社會風氣。
: 硬要告這個太無聊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