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把高虹安自己辯護的部分,和法院認定理由部分做個整理
讓法律小白可以清楚知道法院為什麼會這樣判
一,高虹安犯有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
二,犯罪事實是高虹安指示黃惠玟(以下稱小兔)把高薪低報給立法院,讓立法院把錢撥下去之後再詐領多出來的金額
三,高虹安說我和小兔和其他人在line的對話不能當作證據,法院認為只要可以證明line對話不是偽造的,那麼就可以當作證據,我可以找當事人來問這是不是真的
四,高虹安說小兔的記錄是他自己寫的,不可以當作證據,法院說你自己都說你看過小兔的紀錄,那麼就可以當作證據
五,高虹安說那些記錄有些寫錯了,不能當作證據,法院說寫錯的部分是可信度高不高的問題,跟能不能當證據是兩回事
六,高虹安的自辯
(一)要給多少錢是我的自由,這個月給高下個月給低是正當的
(二)助理有上班,也有拿到錢,立法院沒有任何損害
(三)制度是小兔建議的,我多次跟小兔確認合法性
(四)我沒有強迫其他人要捐錢,都是小兔在處理
(五)我自己也有拿錢補貼辦公室費用,比所有助理加起來的錢多
(六)所有人都可以用這筆錢
七,高虹安辯護人的辯護
(一)申請助理薪水不是立法委員的職務(也就是不構成貪污,最多詐欺)
(二)助理薪水多少立法委員可以隨時調整
(三)那些錢是助理自願捐出來的
(四)小兔等助理加班時數多於申報時數,沒有浮報
(五)高虹安私用這筆錢時,都有歸還之意
(六)小兔做的紀錄有錯誤
(七)助理薪水是掛在「問政相關業務」費用下,依照預算法可以流用,所以高虹安花助理薪水,只要在「問政相關業務」有花錢,依照大水庫理論應該無罪
(這一點一般人不能理解,他的意思是假設我花了10萬元助理薪水,因為助理薪水是掛在「問政相關業務」,只要我在「問政相關業務」上面自己拿出來的錢超過10萬,依照大水庫理論我無罪)
八,法院認定
(一)聘用助理是立委的職務,高虹安辯護人說法不足可取
(二)高虹安說都是小兔自己做的,小兔說都是高虹安指使的,法院覺得如果高虹安沒有指示,小兔怎麼可能多做那麼多工作,還要每個月催繳錢,還可能被告,所以高虹安證詞不可信
(三)高虹安說的助理薪水立委可以決定沒有問題,但這不代表立委可以侵佔浮報的金額
(四)預算法是在規定行政機關預算該怎樣用,不是在規定立委,所以拿預算法來講沒用(用明朝的劍斬清朝的官)
(五)小兔帳本沒有大錯,也不影響判斷
(六)大水庫理論是用在特別費,你這個案子不是特別費支應
(七)這筆錢是不是所有人可以用是貪污之後事後分贓的問題,和貪污有沒有成立沒關係
(八)高虹安自己拿出來的錢都是用在業務費上面,不是用在助理薪水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