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並沒有認定全部的加班費回捐都是「不法所得」,如果有加班事實,但是助理們不管是
自願還是不願的「回捐」作為公積金,這部分法院都沒有認定違法。
違法的是在於「浮報薪資」與「浮報加班費」,判決書一筆一筆算出來了,附表還有公式。
小草們不服的話,可以發揮一下你們理工男的數理能力去幫高虹安驗算。
所以,不要在那邊吵「明明真的有加班為什麼不能回捐」或是「其他辦公室也有公積金」了
,看一下判決怎麼認定的好嗎?如果真的有加班,實質是助理的薪資所得的話,你要做功德
回捐當然沒問題,頂多被酸慣老闆。有問題的是「浮報」,而高虹安不只有「浮報加班費」
,還有「浮報薪資」,那部分是「不應該從國家拿但卻用不正當的手段領取的」,當然是不
法所得。不然小草們可以想些有創意的辯護方式,來告訴大家浮報是OK的。例如柯文哲告訴
大家「助理費本來就會領好領滿」,這個二審可以跟法官這樣說。
小草還很愛講為什麼「只有」貪11萬多就要判到7年多的重刑?
這個法律就是訂那麼重,最低就七年起跳,這就是法定刑。高虹安又拒絕認罪、犯後態度不
佳,無法減刑那當然就這樣照法定刑判啊,不然咧?要去找法官辯論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