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DPP議員周雅玲詐助理費1388萬 只判8月

作者: Berotec (備勞喘)   2024-07-28 23:10:18
※ 引述《CenaC (王葛格加油!!)》之銘言:
: : 一、檢察官起訴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1項2款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與高虹安相同),但法院認為周雅玲藉人頭助理取得助理薪資,並將此費用全數用於與議員職務實質關聯之事項,且支出費用1388萬大於詐領之補助款1362餘萬,因此法院認定主觀上沒有不法所有意圖,所有貪污治罪條例的要件並不該當。但仍然構成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 二、周雅玲從頭到尾均認罪,因此法院判八個月並給予緩刑。
: : 差別在哪?
: : 1.高虹安將助理加班費用在私人用途(雙眼皮貼等)
: : 2.高虹安沒有認罪
: : 3.周雅玲不構成貪污
: : 看一下判決書沒有很難啦,上面那個判決字數也不多~
: 四、訊據被告周雅玲、周雯瑛均堅決否認有何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
節錄部分判決書內容
主 文
周雅玲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
庫支付新臺幣陸拾萬元。
周雯瑛共同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
壹日。緩刑參年,並應於緩刑期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拾萬元。
三、論罪之法律適用及量刑之審酌情形:
爰審酌被告周雅玲曾連任臺北縣議會第15、16屆議員、新北市議會第1、2、3屆議員,理
當以其資深議員經歷及選民之託付善盡民意代表之責,被告周雯瑛為被告周雅玲之胞妹及
公費助理,為配合周雅玲申報人頭助理,2人均明知未實際聘用附表一編號1至6所示之人
擔任助理,竟共同向新北市議會不實申報該6人為公費助理之犯行,紊亂新北市議會撥付
議員助理費補助款之正確性,所為應予非難,考量被告周雅玲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被告
周雯瑛犯後於偵查及本院坦承犯行之態度,兼衡被告2人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參與
情節輕重(被告周雯瑛顯係依被告周雅玲之指示為之,參與程度較輕),暨被告周雅玲於
本院自陳大專畢業,現為議員,經濟狀況小康;被告周雯瑛於本院陳明大學畢業,現擔任
周雅玲議員公費助理,經濟狀況小康(本院卷二第27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
第1、2項所示之刑,並就被告周雯瑛量處之刑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附條件緩刑 內容不貼了
貳、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 因為所以,因認被告2人此部分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
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申言之,犯罪事
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
法,作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跟四在講檢察官跟被告的主張
五、經查:
講法官援引法條跟見解
六、綜上所述,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周雅玲、周雯瑛確有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此部分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揆諸首揭法律規定與
說明,自應為無罪之諭知。然因公訴意旨認被告2人此部分與本案前揭論罪科刑部分,有
想像競合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無庸另為無罪之諭知。
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均坦承犯行
跟檢察官起訴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嫌部分 均否認犯行
最後法官見解:本件依檢察官所提各項證據,尚不足以證明被告周雅玲、周雯瑛確有利用
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之犯行,此部分猶未到達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
以上可以共存 不相違背
你再看不懂,我也沒辦法 嗯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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