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高虹安已經得了便宜了,確定還要上訴

作者: tn00270144 (吱吱拉屎生蛆蛆)   2024-07-30 01:10:07
※ 引述《lavarslaker (球爸)》之銘言:
: 柯文哲還有網軍還在幫高虹安催油門,
: 當然高虹安還是一如既往的傻蛋,
: 為了柯文哲的政治利益,踩著油門繼續飆,豪賭自己人生
: 一審法官已經夠優惠高虹安,把認定貪污金額降到11萬
: 加班費領出繳回的部分,法官通通採信高說詞,
: 所以這部分一毛都沒算欸
: 只有帳面薪資浮報,叫助理把議定薪資多出的部分領出,
: 這部分才算你貪污金額
: 真正大條的金額是在加班費部分,
: 高虹安那麼有信心,二審法官會優惠你加班費部分?
: 如果加班費溢領部分,法官認定是詐取,
: 也就是高只想給助理一口價薪資,
: 多餘(浮報薪資+加班費)全部視為詐取
: 二審搞不好判到10年以上
: 因為關鍵是陳昱愷在加班費部分有認罪,
: 也就是他有加班事實去報加班費,
: 但是他自始自終不認為這筆加班費是他該領的,
: 而是該還給高虹安的錢
: 難道高虹安期待其他助理在二審會翻供嗎?
: 7年4個月真的很優惠了
: 看得出一審法官根本在幫高降低貪污金額,
: 沒想到高還想繼續上訴去豪賭,
: 那麼想坐牢久一點是嗎?
絕對上訴
傻子才不上訴
二審也可以認罪自白
雖然法條明定是偵查期間自白
然而二審自白認罪也是有判例減刑的
成萬貫 他就是二審才自白認罪就減刑
假如高虹安在加上一些操作
比如跟助理道歉賠償
或者繳回犯罪所得+捐錢做公益
態度好一點
說不定又可以來一個
刑法第59條「情堪憫恕」再減一次
緩刑不是完全沒機會。
當然高虹安可以繼續挑戰無罪辯護
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1項規定:「由被告上訴或為被告之利益而上訴者,第二審法院不得
諭知較重於原審判決之刑。」,這就是刑事訴訟法的"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原則上上訴不會變更重
加上他這個案例可以說是立法委員第一人
真的完全沒有無罪可能嗎?
但意義真的不大了
別人拼無罪是為了往後政治路,來一場豪賭
高虹安政治路早就斷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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