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黑特] 你們真的要上李正皓的車喔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7-30 06:40:56
※ 引述《Supasizeit (Shitpost King)》之銘言:
: 新竹市告李正皓維護高虹安名譽是貪污
: 好
: 那這件事大家記不記得
: https://bit.ly/3WIiSav
: 原告:台南市政府,告妨害名譽
: 誰的名譽?實際上是賴清德,南鐵東移事件
: 而且賴清德當時已經不是市長了
: 以刑帶民,最後兩訴都敗訴
: 所有訴訟費用由台南市政府支付
: 請告訴我:
: 1. 法官有沒有說台南市政府沒有主體性
: 2. 賴皮寮何時要處理
翻了一下資料
臺南市政府除了民事訴訟外,也有就同一案件提起自訴,不過巧妙的是當時作成「不受理
」判決
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7 年度自字第 20 號刑事判決
經查:本件自訴人臺南市政府自訴被告涉犯刑法第310條第2項之散布文字誹謗罪嫌。惟依
上述地方制度法之規定,自訴人係隸屬於具有公法人地位之地方自治團體臺南市,而屬地
方行政機關,然依上揭地方制度法之規定及裁判意旨,自訴人本身並無單獨之權利能力及
法律上獨立之法人格,應不具有法人之地位,無從為犯罪之被害人,自不得以其名義提起
自訴,其向本院提起自訴,依法即有未合,爰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至於民事部分,查判決書明細:
雖系爭文章中段所記載之內容,涉及原告之行政作為,然……萬國通路產業園區土地變更
、南台南站副都心都市計劃建築用地標售、南美館工程招標、南美館藏蒐購、武聖夜市教
育用地變更、臺南市容積率限縮、南紡地下停車場、飛雁新村公辦都更案等事項,乃原告
近年來所執行之重要市政公共事務,亦有其所提出之市政新聞等相關書證,可資證明此部
分內容之基本事實存在,並非被告無端之指述。是依前段說明,原告對於上開市政之執行
,乃可受公評之公共事務,本應受市民之監督,而市民對此不滿所為之評論,乃民主政治
之基礎,應受言論自由保障最大限度,原告自應以最大程度之容忍接受評論,若對於反對
市民之評論即主張名譽權,而使民眾對行政不滿噤若寒蟬,實有違民主制度人民監督之精
神。故被告於系爭文章第四點至第十點及末段,轉述或指述有關原告執行上開公共事務之
情節,縱非全然為真,或未經查證是否屬實,而於系爭文章中為主觀之負面評論或意見表
達,基於言論自由之保障,應不具違法性,自不構成不法侵害之行為,故原告擷取其中部
分內容,主張其名譽權受侵害,並無可採。
總結而論,主要還是在於「言論自由」
而市政府的舉動,無非與箝制之舉無異,入罪更是不可能的事。
再說回「賴皮寮」爭議
違建事件的主責單位是市政府,如果他們不願意處理,就只能提起行政訴訟,就這樣簡單
而已。
不管再多的七嘴八舌,也不會有任何一方願意聽進耳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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