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店中央路一帶,有一個美河市建案,
然後捷運綠線,莫名奇妙在七張站分設一條支線,
通往捷運小碧潭站,剛好就在美河市建案旁。
那個支線【也就只有那麼一站】
因為這種捷運的設計,
擺明圖利了特定廠商,
因此2015年,法院宣判台北市政府的1位處長10年,
另1位課長4年。
柯文哲嘲諷說【有兩個小官非常的賤】,
自動要【圖利】他人,人家也沒有行賄,
就熱臉貼冷屁股,很自動自發把錢送給廠商,
也沒有長官的指使。
這意思就是說,前任市長任內早就有人打點好,
(不一定是郝龍斌)
如果出事就叫這2人扛。
那我現在是不是可以說,
有一個台北市大長官很賤,
人家也沒有送錢,
自己甘心冒犯法的風險圖利廠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