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chal ( )
2024-08-07 10:59:14我是覺得
最簡單的作法
直接用投票瑕疵退回
要不然大法官還要一條一條幫忙修(合憲式解釋)
大法官不見得懂立院程序實務
然後立委的工作也不應該由大法官來圓
其實如果大法官決定法案一定要具名表決
對藍白是短空長多
因為以後藍白一定是立院少數
所以只要能夠干擾立院具名表決
等於對藍白來說是一大武器
長遠來說
如果大法官規定法案一定要具名
會讓我們的立院走向協商與交換制
就是黃國昌最討厭的交換制
但是 其實這可能是對台灣最好的方向
因為小黨也可以鬧到無法具名表決
所以小黨也有一定的影響力
整部法案有太大的問題
退回慢慢修是最簡單的作法
例如規定調查權可以有
但必須與兩院協商後才能立法
大法官可以思考
這個決定會讓立院更確立協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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