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https://tw.nextapple.com/politics/20240807/4420B062ECE4F8083A0B3CAC4B08271E
2.新聞來源︰
壹蘋新聞網
3.完整新聞標題
立委參選人馬治薇涉受中國資助遭控3罪 逆轉!這原因僅《個資法》判8月
4.完整新聞內容︰
【記者張沛森/桃園報導】無黨籍立委候選人馬治薇遭控接受中國資助,在選舉期間提供
我國調查情治人員資料、選舉相關資訊,經桃園地檢署依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反
涉透法》、《個資法》等罪嫌偵結起訴後,桃園地院今天(7日)依違反個資法第41條之
非法蒐集利用個人資料罪,判處有期徒刑8月。另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涉透法》獲
判無罪,桃檢已研議上訴中。
桃園地院認為,馬治薇(41歲)遭控提供給「冰姐」、「阿浩」等中國籍人士的資料,包
括立法院「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含總統府、監察院、國家安全會
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以及掃瞄的國安、情治單位人員名片等均屬
公開資訊,並非機密文件,而「冰姐」、「阿浩」等人,亦無法證明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
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因此違反《國家安全法》、《反涉透
法》獲判無罪。
桃園地檢署起訴書指出,馬治薇去年4月初,赴中國結識對台工作單位人員「冰姐」、「
阿浩」等人,雙方商議由馬提供我國政治組織人員資料情報及參與選舉以換取資助,馬治
薇隨後透過管道取得立法院的「中華民國111年9月中央各機關國會聯絡名冊(含總統府、
監察院、國家安全會議、國家安全局等行政機關及情治單位)」,並掃瞄後傳給「冰姐」
、「阿浩」以取得信任。
去年4月、5月間起,馬治薇多次接受招待前往大陸,並分別收受資助美金1萬元及5,000元
;去年10月間、12月間,馬治薇再度前往大陸會面,隨後利用虛擬通貨隱密特性,收取泰
達幣(USDT、與美金等值)8,306元、1,106元、9,910元,隱匿金流,作為選舉所用,並
登記參選立委。
今年3月1日,桃園地院依涉嫌違反國家安全法等罪嫌偵結起訴,並以馬治薇犯後矢口否認
有何違反反滲透法犯行,避重就輕,犯後態度不佳,請法院審酌其為謀私利,受境外敵對
勢力,滲透來源資助逾百萬元,在我國立委選舉期間,企圖深入國會危害我國主權及自由
民主憲政,量處有期徒刑3年8月,併科罰金200萬元。
桃園地院審酌馬治薇非法蒐集、利用我國中央政府機關國會聯絡人之大量個人資訊,所為
甚值非難;復衡酌其犯罪後否認犯行之態度,顯然未能正視並面對自身行為之錯誤,併參
其行為時之年紀、素行、自陳之智識程度,暨其犯罪手段、情節、危害社會秩序之程度及
其提呈參與公益之資料等一切情狀,依違反個資法判刑8月。至於馬治薇遭控提供我國政
治輿情等情報給中國而違反國安法及反滲透法部分則獲無罪宣判。
桃園地院指出,馬治薇提供之調查局、國安局人員資訊均係名片,而識別個人及獲得聯絡
方式,無疑是印製、流通名片之目的,衡情名片上之資訊為本人同意揭露;另檢方指控所
指提供政治輿情部分,並未具體論證究係提供何資料;且國會聯絡名冊並未經核定為機密
文件,編印機關即行政院亦認非屬公務機密文書,該等資料之內容亦無關國家政務、事務
或與人民利益具利害關係之事項。
而馬治薇收受「冰姐」、「阿浩」交付之美元、泰達幣後,固然作為選舉之用,然依卷內
事證,尚無積極證據可認「冰姐」、「阿浩」為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
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無從逕以「冰姐」、「阿浩」為大陸人士,即謂他們為滲透
來源。
5.附註、心得、想法︰
還想說選前來辦應該是穩了
但目前看起來像是證據不足所以只有違反個資法
檢方上訴後是否能夠給出更強的證據?
不要最後雷聲大雨點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