嘿對啦你各位塔綠
整天木可木可 哪裡違法了
我在這裡老實的講 我試著回答看看
政治獻金法
第 23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之用途,以第二十條第二項第二款、第三項第二
款所列項目為限,並不得從事營利行為;擬參選人收受之政治獻金如有賸餘,得留供下列
用途使用,並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向受理申報機關依其所定格式申報:
一、支付當選後與其公務有關之費用。
二、捐贈政治團體或其所屬政黨。
三、捐贈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
四、參加公職人員選舉使用。
前項擬參選人賸餘之政治獻金,自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申報之日起四年內仍未支用完畢
時,應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
有可能違法就在這邊吧 假如授權費被認定是在左手換右手的關係人交易或陰陽合約
阿罰則呢
第 30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一百二十萬元以下罰
鍰,並得限期命其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屆期不申報、存入專戶、繳交或補正者
,得按次處罰: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第三項前段或第二十三條第一項後段規定,不
為申報、不依法定方式申報或故意為不實之申報。
七、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二項後段、第三項後段、第二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未將賸餘政治獻
十、違反第二十三條第一項規定,支用政治獻金。
有扯到第23條的就這些罰則而已啦 簡單說 罰錢 小事
應該是這樣而已吧 還是會扯到洗錢防制法呢 我法盲 我不知道 各位鍵盤法官怎麼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