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 藥師林士峰FB:一個奇特的社會現象

作者: greedycyan (綠帽星人)   2024-08-19 10:04:37
原文恕刪
其實其實講什麼發放補助款、違反法律的公益性這些對草兒來說還是太遙遠,他們還是可以
說補助款是很多黨都可以領的云云,烏龍轉桌過去....
所以既然這篇是講稅,要讓草兒心服口服,就來聊稅
昨天在板上,以及後來在社群平台看到有人切入的觀點,我覺得蠻有趣的,後來再查了一下
政治獻金法(以下拙見,有疏漏望指證 mOm)
第 11 條
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收受政治獻金,應開立收據。但收受以遺囑捐贈或匿名捐贈之政
治獻金,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開立收據者,免繳印花稅。贈總額超過部分,無效。
第 19 條
個人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列舉扣除額,不
適用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有關對於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構或團體捐贈列舉扣除額規定;
每一申報戶可扣除之總額,不得超過當年度申報之綜合所得總額百分之二十,其總額並不得
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
營利事業對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之捐贈,得於申報所得稅時,作為當年度費用或損失
,不適用所得稅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其可減除金額不得超過所得額百分之十,其總額並不得
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一、未取得第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之受贈收據。
二、違反第七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或第十八條規定之
捐贈。
三、捐贈之政治獻金經政黨、政治團體或擬參選人依第十五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
辦理繳庫。
財政部QA
https://reurl.cc/lyoKa9
納稅義務人如果採用列舉扣除方式,可以在下列的限額內列舉扣除:
1.依政治獻金法規定,個人對同一擬參選人每年捐贈總額不得超過10萬元,且每一申報戶每
年對各政黨、政治團體及擬參選人捐贈的扣除總額,不得超過各該申報戶當年度申報之綜合
所得總額20%,其金額並不得超過20萬元。但有該法第19條第3項規定情形之一者(如:對未
依法登記為候選人或登記後其候選人資格經撤銷者的捐贈、收據格式不符、捐贈的政治獻金
經擬參選人依規定返還或繳交受理申報機關辦理繳庫等)不予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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