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pple03 (稻香)》之銘言:
: 不是我要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 擺明是要搞人
: 挑戰一般人的常識水準
: 貪汙400元?
: 你說鄭文燦很多錢不可能貪汙500萬
: 好那貪汙400元 在高虹安 案件裡面
: 青鳥一堆都認為很棒 判刑
: 搞笑嗎 你今天去搶銀行會搶400元嗎?
: 法官要這樣子判 真的很奇怪
: 不是我說法官奇怪 而是超越一般人的認知
這是因為你不懂貪汙治罪條例
貪汙治罪條例的界定不是你貪幾塊錢 而是你有沒有貪
請問你 貪一塊錢是不是貪??
是
你覺得貪得少 法官覺得貪得少 那可以有法官裁量權
像水母這個案例 就給她即使不認罪也判了緩刑不是嗎??
另外你錯了 水母貪的 不是400元
是6290元
她在三個月中低薪高報:
申報的酬薪 47290 48500 48500
而她實際酬薪 46000 46000 46000
-
================================
1290+ 2500+ 2500 = 6290 元
這邊我們還沒有算到浮報加班費的部分喔
為什麼最後只算到466元??
因為法官給妳王郁文減價大優惠
只要她最後繳回高虹安的公積金 都算她過關
都算她沒貪國家的
這是對被告極端友善 對檢方極端嚴格下才進行的判定
是已經退無可退 絕對構成貪汙的金額
所以她有貪 有貪按照貪汙治罪條例 這條就是7年以上
結果她沒認罪 照道理說是要判7年的 結果法官大方送
給她有期2年緩刑5年
這邊給你一點法律科普好了 阿北不是愛講科學理性務實嗎?
我們來一點小科普
貪汙治罪條例扣除掉隱瞞阿瀆職阿這些次要的
最主要的罪刑有4項 你可以理解為3大1小
三大
1.行賄
2.受賄
3.圖利 (所以黃國昌說圖利不是貪汙 放他媽的狗屁)
一小
4.利用職務詐取不正利益
一小的小不是指最很小 而是它是貪汙罪的法條中的細項
屬於利用職務謀取不正利益的其中一項 比較細
利用職務謀取不正利益通常是指受賄 但是詐取利益算是其中一個分支 但是罪一樣重
因為是同一條罪
你知道這三大一小中 最多人是栽在哪一條嗎??
就是栽在這一條"一小"
為什麼??因為方便
你利用職務去跟民間去跟私人企業謀取不正利益 你是吃外人的
要有防火牆 要有白手套 要有接頭人 要搞得像諜報片一樣你算我我算你
你利用職務去跟國家詐錢 簡單多了
就跟這個水母的case一樣就好 低薪高報 騙國家的錢
然後現在被抓到了 再來哇哇叫 說自己痛 自己無辜 自己沒有錯 我被迫害
迫害你媽
所以不要再法盲了 貪汙就是貪汙 你貪466就不是貪汙的話
為什麼你不以身試法一下 嘗試考上公務員然後貪貪看??
笑死
最後提供一個最近熱騰騰的 同樣"利用職務詐取不正利益"的案例
今天有個陳珮琪
她聲稱自己要退休了 打算開公司賣咖啡 因為自己還是公務員身份(聯醫醫生)
所以找別人用別人的名義開公司 也就是人頭
(至於為什麼這個"別人"竟然是她兒子我們就不深究了)
問題是 她有領聯醫頒發的 醫師不私下營業獎金
這個獎金是鼓勵聯醫的醫師"專注在聯醫職務"所設立的每月頒發的獎金
所以你要1.不出去執業 2.不出去做私人副業(不僅限於醫療)
所以陳珮琪一邊領不開業獎金 一邊找人頭成立咖啡公司 開始創業
這依照貪汙治罪條例 就有可能觸犯利用職務詐取不正利益
因為她利用職務取得了不開業獎金 同時又私人設立營利公司(還特別找了人頭)
等於是詐取了利用職務取得的 理應只獎勵乖乖專心看聯醫診的獎金
這獎金就相當於是不正利益
所以她其實維持一開始的那個版本的說法 很有可能被告貪汙治罪條例
可以跟高虹安關一間
所以她最後才要改口風
懂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