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貪汙400元合理?(高虹安案件)

作者: hamasakiayu (ayumi)   2024-08-20 10:22:47
※ 引述《KingKingCold (お元気ですか?私元気です)》之銘言:
: ※ 引述《apple03 (稻香)》之銘言:
: : 不是我要說法院是民進黨開的
: : 擺明是要搞人
: : 挑戰一般人的常識水準
: : 貪汙400元?
: : 你說鄭文燦很多錢不可能貪汙500萬
: : 好那貪汙400元 在高虹安 案件裡面
: : 青鳥一堆都認為很棒 判刑
: : 搞笑嗎 你今天去搶銀行會搶400元嗎?
: : 法官要這樣子判 真的很奇怪
: : 不是我說法官奇怪 而是超越一般人的認知
: 這是因為你不懂貪汙治罪條例
: 貪汙治罪條例的界定不是你貪幾塊錢 而是你有沒有貪
: 請問你 貪一塊錢是不是貪??
: 是
: 你覺得貪得少 法官覺得貪得少 那可以有法官裁量權
: 像水母這個案例 就給她即使不認罪也判了緩刑不是嗎??
: 另外你錯了 水母貪的 不是400元
: 是6290元
這你錯了
王貪的就是那466元
你說的6290元
法官不認
現在法官不認
那就是沒有
你認為有
那是你的法律見解與法官不同
在本案王貪的
就只有466元
不服?
上訴啊,檢察官就去上訴了
: 她在三個月中低薪高報:
: 申報的酬薪 47290 48500 48500
: 而她實際酬薪 46000 46000 46000
: -
: ================================
: 1290+ 2500+ 2500 = 6290 元
: 這邊我們還沒有算到浮報加班費的部分喔
: 為什麼最後只算到466元??
: 因為法官給妳王郁文減價大優惠
: 只要她最後繳回高虹安的公積金 都算她過關
: 都算她沒貪國家的
: 這是對被告極端友善 對檢方極端嚴格下才進行的判定
: 是已經退無可退 絕對構成貪汙的金額
: 所以她有貪 有貪按照貪汙治罪條例 這條就是7年以上
: 結果她沒認罪 照道理說是要判7年的 結果法官大方送
: 給她有期2年緩刑5年
貪汙治罪條例界定的確不是看多少錢,而是看有沒有貪
但是
有沒有貪
這個法律見解
卻是存在多樣性的
單以這庭而論
檢方起訴書認定的貪
律師答辯狀認定的貪
與最後法院判決書認定的貪
就是三種完全不同的法律見解
律師你說收人錢財與人消災
再瞎的東西他也能寫出來
我完全認同
畢竟我就看到尚市長分享過日本入室姦殺案律師的答辯
說加害人把屍體藏在櫥櫃中
是因為小時候看多拉A夢,犯下罪刑後慌張
希望壁櫥中能有多拉A夢能跳出來幫他解決問題
主張加害者精神狀況有問題
已經加害者良心未泯,有教化之可能
瞎不瞎?

但,這也是專業法律人提出的法律見解
那沒收人錢財的檢察官與司法官呢?
檢察官認定本案的貪
他在起訴書內寫的起訴理由,譬如公積金
為什麼沒有被一審法官採納?
法官是判了有罪
卻給出了自己認定的理由
反而將王返還公積金的錢
全部當作沒有貪汙的部分看待呢?
以致於陳被檢察官認定有貪污事實的人
卻成了本案唯一的無罪人員
因為他是唯一一個返還公積金金額大於申報與實際薪資差額的
你的論點都落在
不是金額大小問題,而是有沒有貪汙這個事實
但如我前述的
有沒有貪汙這個事實
很有可能在不同的專業法律人的見解之上
這個金額就會有大幅的變動
譬如,也許有人認為同樣返還公積金內的金額
有些作為他人私用,也是不合理的,也屬貪汙
又譬如,也許有人認為某人加班時長遠超紀錄
加班費不但領的合理,甚至少領了,完全無罪
也如前述
這案就跳出陳這個明明是認罪的人
卻是唯一無罪的人員出現
認罪的,最後無罪,真的很弔詭
做認罪協商的,跟不認罪的最後罪刑差不多,也很弔詭
這是滿多人不分立場都有提出的疑惑
你喜歡法律科普是吧
你幫法官想個好理由說服說服檢察官
現在的結果高已經被判有罪,很好了
別再浪費司法資源
看看能不能以你的科普
去說服檢察官不重新上訴
目前看起來
檢察官也對判決結果挺不滿意的樣子
最後說說我自己對這個案子的看法
其實就有罪的法律見解上
相較法官
我比較認可檢察官的看法
首先捐薪這點很多版友都分析過了
很明顯地違反人性啊
如果不把公積金看做是違法的狀況
那以法官判王這邊論
就變成
一個帳,由他人申報政府,取得高薪資
一個帳,由同人記載,取得低薪資
王全程沒有過手
然後王有加班的事實,取得加班費沒有問題
但這高低薪資中間的差額
王把這加班費差額放自己口袋,叫做以低報高,是貪汙
王把這加班費差額放到立委自己的公積金中,不是繳回政府,卻是無罪
自己加班得來的加班費,放自己口袋,錯了
要放老闆的口袋裡,叫對了?
甚麼邏輯啊?
別說我是王了
我要是檢察官也是不服啊
你這邏輯通嗎?
我當然完全能理解法官的為難
既然是正黑板
那講點政治權衡不過分吧
別說司法官完全公正不受政治影響
我也沒說本案法官受政治力影響
但法官判案從來都是會考慮輿情的
也是會考慮皇城之內和諧的
一樣殺人,一堆死刑犯那時審了再審審了再審
都他媽更幾審啦
還是沒定讞
但鄭捷,速審,速結,速簽,速決
這不是考慮當時的輿論?沒有考慮當時的社會壓力?
那本案我以為的法官衡量的點在哪裡?
就是在那個公積金
我以前是不知道啊
但透過本案才了解到
公積金這違反人性的垃圾玩藝
現在還他媽的存留在各個民代辦公室之中啊
一些現在沒用的,以前也有不少人用過
這法官今天傻傻地就說,對,我認為公積金違法
這一個判決下來
是要得罪多少人?
又有多少人蠢蠢欲動呢?
今天能跳出隻兔,明天竄來一隻猴,後天又奔來一頭豬
剛好湊不齊西遊記
那這公積金就必然是要合法合理的了
: 就跟這個水母的case一樣就好 低薪高報 騙國家的錢
低薪高報
那是誰訂的低薪?誰過去高報?
這低與高是怎麼比較出來的?
這薪資到底誰說得算?
是政府有強制規範每個立委助理的實質金額不得超多少?
我想沒有
要不,在稽核系統那邊應該就直接跳異常了
沒人能超過這個金額,為啥你打高於這個金額?
不可能核發
那到底怎麼比的?
看判決書
應該是由高這邊內帳定義出來的低薪
(或者是由高王兩人合意協商出來的低薪)
這個金額作為基準
然後向政府申請高於這個金額的薪資
所以才有所謂高報
那就王的角度來講
很冤啊
如果今天政府沒有硬性規定立委助理的薪資上限金額
那麼王這邊
如果真的想拿到這多出來的六千元
有甚麼理由
要去答應高這邊自己領低薪
然後去向政府高報六千多元
不直接跟高協商直接就給王多六千元的薪資呢?
而高這邊
如果真的想要給王多六千元的薪水
他又有甚麼理由
需要在自己的內帳低報
然後去向政府高報六千多元
不知直接跟王協商,就直接多給王六千多元的薪資呢?
繞這一圈要幹嘛啊?
我看不懂啊
你說
阿,那是高想貪這六千多元
不是王想貪
他是被迫的,所以他才緩刑
但這也怪啊
如果高想貪這六千多元
直接將原本所謂的低薪拉高
與跟政府申報的金額一致
就沒有出現高低
然後內帳一筆,立委助理每人每月固定捐贈金額
然後王愛怎麼捐薪水給老闆這種違反人性的行為
或者是愛捐現金給柯文哲選總統
還是愛捐錢給木可買車車
她爽就好
在本庭判決之中一切合法
但事實上,國庫還是被低薪高報了這六千多元啊~~~~
看到最後
繞來繞去繞來繞去
根本都是文字遊戲
就看你法律見解怎麼解釋
法官信不信而已啊
我知道你是想幫司法公正進行辯駁啦
我知道你是想挽回司法在人民心中的可靠度啦
但是
這次判決,在王的部分
我是真心覺得很瞎,很不合理啊
換作是我
改換立場想想
我去上班主管跟我說你一個月薪水四萬六
加班沒有加班費,加班費要捐出來當公積金
我為了生活,我知道這是個爛工作,爛公司
我忍,我做
我每月乖乖加班,申報加班時數
然後主管幫我跟公司請款
把我的加班費請下來後直接大部分入帳公積金
幾百塊自己加班得來加班費
留在我自己的口袋
結果幾個月後
我被告了?
我被判刑了?
是因為我配合主管貪汙,把錢送進公積金給她花嗎?
不是,是因為你把你自己加班得來的加班費留在自己的口袋
所以你有罪
啥?
這啥?
這誰能服?
你說我偕同主管騙加班費給她爽
我還勉強認了
這錢本來就不是主管應得的
是我應得的
結果卻是因為我自己加班得來的加班費害死了我自己?
幹,我不該加班啊?
幹,你公司不該給加班費啊?
幹,你公司給加班費,我不該拿啊?
超妙
就這
你跟我說
貪汙治罪條例只看有沒有貪,沒看貪多少錢
我要是王
一定只想對你說聲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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