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聞網址︰
https://www.cna.com.tw/news/asoc/202408200261.aspx
2.新聞來源︰
中央社 2024/08/20 記者/高華謙、王鴻國
3.完整新聞標題
前中和市長邱垂益父子涉圖利建商8222萬 一審各判10年、3年半
4.完整新聞內容︰
https://imgur.com/6mAwbbv
前新北市中和區長邱垂益(左)與其子邱烽堯(右)等人,因中和安樂市場標售案涉圖利
,一審各處10年與3年6月徒刑。(中央社檔案照片)
(中央社記者高華謙、王鴻國新北20日電)時任台北縣中和市長邱垂益與其子邱烽堯等涉
強推安樂市場標售案,賤價賣給自己投資的公司,圖利新台幣8222萬元,一審考量2人未
認罪依貪污罪各處10年與3年6月徒刑。
前中和區長邱垂益涉圖利判10年 議員邱烽堯判3年半
邱垂益今天向中央社記者表示,此案已是約17或18年前舊案,一切都是依程序進行公開招
標,過程合法且沒有瑕疵,尤其是邱烽堯,當時並未擔任公職,只是一介平民,不了解為
何同樣遭判處有罪。
他表示,此案多年前曾經檢方偵辦後予以不起訴處分,不料隔了這麼多年再被調查起訴及
判刑,對此感到莫名其妙,一定會上訴捍衛清白。
檢警調查,邱垂益當時是新北市改制升格前的台北縣中和市長,呂禮旺、馬兆玲分別是時
任中和市代會主席及副主席。
檢警調查,邱垂益得知黃越勝想整合中和景平段附近土地開發,便向黃表示他可主導安樂
市場市有地標售及騰空點交事宜,他並邀同呂禮旺、馬兆玲共同參與;民國96年8月由黃
越勝簽合作契約書後,再由邱垂益、呂禮旺、馬兆玲擔任契約書見證人兼隱名股東,成立
美聯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檢警查出,公司成立後,由黃越勝對外負責與地主商議合建事宜,公司內部則由黃越勝、
邱垂益共同決策,邱垂益因具公職身分,相關金流都由兒子邱烽堯名義進行,邱烽堯並於
97年7月1日起至美聯開發公司任職副總經理,但得代行董事長職務。
檢警追查,邱垂益等人為啟動公有市場市有地標售案,由美聯開發公司以人頭向中和市公
所申請購買,經中和市公所承辦人員於96年12月收受公文並請示邱垂益是否要標售,邱垂
益便指示以急件同意標售案,並以臨時動議送中和市代表會臨時大會審議,經呂、馬護航
通過。
檢警查出,邱垂益明知安樂公有市場在南勢角精華地段,且之後他將以市公所公權力安置
、強制遷移攤商,卻故意隱匿此事,使鑑價單位以公有市場現況評估價值為每坪約43萬元
,邱垂益、馬兆玲也照樣參加底價審議會議。
檢警追查,邱垂益、馬兆玲明知承辦人員提供市公所近期出售土地價格約每坪53萬5000元
,與當時美聯開發公司購買周邊土地市價及估價每坪約65萬元至127萬元間有巨額落差,
仍刻意隱瞞並參與討論,後以每坪53萬5000元計算本市有地標售案底價(即1億7023萬
1650元),以降低美聯開發公司取得成本。
檢警查出,本案標售案還採「現況點交(即不騰空攤商)」,使其他建商或民眾考量需與
攤商協調或安置補償而降低投標意願,因此開標後僅有美聯開發公司投標,並順利以接近
底價標得安樂市場市有地。
檢警追查,邱垂益隨後以安置攤商為由,要公所人員暫緩點交,並2度親自主持協調會,
以公權力安置、強制遷移原安樂市場內攤商,97年12月再透過人頭以假買賣方式,將此地
出售給美聯開發公司,使邱垂益等人就市有地標售部分就圖利至少8222萬6695元(尚不含
後續土地合併開發利潤)。
新北地院合議庭審酌,邱垂益、呂禮旺、馬兆玲身受國家俸祿,理當應清廉自持,竟罔顧
選民所託,圖利自己,惡性非輕;黃越勝、邱烽堯則為貪圖私利,與邱、呂、馬裡應外合
,使美聯開發公司以近底價標得市有地。
合議庭認為,邱垂益、邱烽堯、馬兆玲、黃越勝犯後均未坦認犯行,沒有表達悔悟之意,
因此今天依貪污治罪條例對主管事務圖利罪判處邱垂益10年徒刑,褫奪公權4年,未扣案
犯罪所得2400萬元沒收;邱烽堯處3年6月徒刑,褫奪公權3年。
此外,馬兆玲處5年6月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120萬元沒收;黃越勝處3年徒刑,未扣案犯
罪所得2280萬元沒收,呂禮旺因自白且無犯罪所得獲減刑,處2年6月徒刑,3人褫奪公權3
至4年不等。全案可上訴。(編輯:方沛清)1130820
5.附註、心得、想法︰
這起圖利案發生在台北縣改制升格為新北市前,中國國民黨籍邱垂益時任台北縣
中和市市長,中國國民黨籍呂禮旺時任中和市代會主席,中國國民黨籍馬兆玲時任
中和市代會副主席。
這則新聞有個地方跟判決書有出入,美聯開發公司是找楊貴如當人頭在2008/07/15
代為投標,楊貴如再於2008/12/25再將得標土地以假買賣的方式賣與美聯開發公司,
遂行本案標售圖利的事實。
另外,這起案件五個涉案人中,有三人被減輕刑度,分別是呂禮旺、黃越勝跟
邱烽堯。
呂禮旺是因為自白且無犯罪所得獲得減輕刑度,黃越勝跟邱烽堯則是因以無公務人員
身份與有公務人員身份之人共同實行犯罪,依刑法第31條第一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以這起判決來看京華城案,如果柯文哲在法庭上不認罪,大概也是十年跑不掉吧?
本起案件的判決新聞稿如下,有興趣的人可以點進去看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796號貪污案件新聞稿
https://www.judicial.gov.tw/tw/cp-1888-1147989-e29c3-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