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第41條 規定了選舉補助款
各組候選人選舉得票數達當選票數三分之一以上者,應補貼其競選費用,每票補貼新臺幣
三十元。但其最高額,不得超過候選人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政治獻金法 規定了政治獻金的來源和支出
收入
政治獻金 (a)
選舉補助款 (b)
支出
競選經費(c)
常見的情形中 候選人的開銷c > a + b 所以根本不會有多出來的錢可以花
而對於得票率很高的候選人
會有 c < a + b 的情形 又可以再細分
c < a 政治獻金就超過總支出了 這部分要受到政治獻金法規範 不能亂花
也就是柯8/16以來一直被質疑的部分 這些剩餘的政治獻金 是不能私用的
而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 原本為了避免候選人藉由選舉牟利
設定寫 b= min(得票數*30,c) 確保 b <= c
這兩條個別的目的就是表達 選舉不該剩錢 如果剩錢 應該不能私用
但我們的天才阿北發現了這個bug
假設政治獻金2億 競選經費1.5億 補助款1億
也就是
a = 2
b = 1
c = 1.5
政治獻金法的規範 c<a 這部分他不能動
選罷法的規範 b < c 它合法 所以b可以全拿
結果得到的答案是
在c < a + b 開銷只有1.5億 但領了3億的錢
而這其中只有(a-c)的部分受政治獻金規範 選舉補助款b的部分全部都可以自己爽用
阿北不愧是智商157的天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