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kim (@@@@@@@)
2024-08-27 13:13:00今天我在Threads給大家科普,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41條第2項。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其補貼費用,
應由該推薦之政黨領取;
二個以上政黨共同推薦一組候選人時,
應共同具名領取。
然後看到兩個小草就提供資訊:
「每個黨都規定2/3候選人可以拿回」
「不分區政黨票的補助款才是是給政黨,
總統補助款是給候選人的!」
https://i.imgur.com/EFtftN2.jpeg
https://i.imgur.com/UPaHkKC.jpeg
靠杯!這到底是哪來的SOP?
到底國民黨和民進黨的黨規有這樣說嗎?
還有我們讀的是同一步法律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