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個
推文有解釋,補助款不用扣所得稅,因為是補助性質,OK
不過我有另一個問題,總統選舉的補助款是發給政黨的吧
至於政黨要怎麼使用並沒有規定沒錯
所以政黨也可以交給候選人或其他任何人
但是!
經過了政黨這一手應該就不能免稅了吧?
不然要是XX黨決定把補助款灌給非候選人亦非公益團體的第三方
假設民眾黨直接送給木可公司這樣,難道也可以免稅嗎?
這樣484不太合理?討論看看
※ 引述《urgrandpa (林鄒公)》之銘言:
: 台灣所得稅最高好像是40%吧?
: 柯文哲領了七千多萬都收到自己口袋
: 484要繳約3000萬的所得稅啊
: 那買完商辦4300萬,應該就剛好沒剩錢惹吧
: 為什麼佩琪姐在買完商辦後還可以去看豪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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