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之前好像講過幾次,不過簡單再論述我的想法,要討論這問題還是要從擬參選人的政治
獻金談起才會有層次。
1、擬參選人的政治獻金性質很特殊,你從法規架構來看就是被限定用途的特殊捐贈,但
使用超出限制目的,政治獻金法並沒有規定刑事罰責,頂多只有行政罰。
2、被限定用途的特殊捐贈,違背目的使用能成立刑事上的背信嗎?我覺得很難,因為無
論怎麼看,被捐贈的擬參選人收受這筆款項,都不算是為他人處理事務。
3、另外有沒有可能成立侵占?倒是比較有可能一點,因為總統選舉的擬參選人包括副總
統,吳欣盈若有意見可能會構成,不過我想吳大小姐應該不會跟柯師父計較這件事。
4、討論完前面層次,柯師父授權給木可間接從政治獻金獲取利益,我覺得原則上應該沒
有政治獻金法面的法律問題。
5、但有原則就有例外,雖然沒有政治獻金法的問題,但是木可公司實質控制權人是不是
柯師父?木可公司公司的多筆交易是不是真實存在?若為虛假,可能就有偽造文書虛假交
易,延伸逃漏稅、洗錢的問題。還是會有對應的法律責任,但這個要抓到柯師父直接參與
或指揮才比較有機會成罪。
6、結論,木可授權金目前來看毀滅人設比重比較高,要到刑事犯罪並不容易,小草真的
不要太緊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