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看到去查了一下現行法規
發現跟原文的不得使用有出入,而是有條件允許使用
現行條文
第 8 條
在第三種住宅區內得為下列規定之使用:
一、允許使用
(一)第一組:獨立、雙併住宅。
(二)第二組:多戶住宅。
(三)第三組:寄宿住宅。
(四)第四組:托兒教保服務設施。
(五)第五組:教育設施。
(六)第六組:社區遊憩設施。
(七)第七組:醫療保健服務業。
(八)第八組:社會福利設施。
(九)第九組:社區通訊設施。
(十)第十組:社區安全設施。
(十一)第十五組:社教設施。
(十二)第四十九組:農藝及園藝業。
二、附條件允許使用
(一)第十二組:公用事業設施。但不包括(十)加油站、液化石油氣汽
車加氣站。
(二)第十三組:公務機關。
(三)第十四組:人民團體。
......
下面太多就不列了
翻了一下法規歷史版本
應該是在108年2月23號,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86006687號
就把住三分區從人民團體不可使用改為附條件允許使用了
看了一下條件,木可商辦應該也是有符合(總樓層1/3以下,臨8m馬路)
車不要急著上啊,查清楚看仔細再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