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00-3 條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犯罪嫌疑人,不得於夜間行之。但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一、經受詢問人明示同意者。
二、於夜間經拘提或逮捕到場而查驗其人有無錯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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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檢察官或法官許可者。
四、有急迫之情形者。
犯罪嫌疑人請求立即詢問者,應即時為之。
稱夜間者,為日出前,日沒後。
逮捕就可以夜間訊問啦!這麼奇怪的要求我第一次聽說
反正檢察官現在也不可能放你走
你既然拒絕夜間詢問
那檢察官就只好逮捕你
留置你24小時囉!
第 8 條
人民身體之自由應予保障。除現行犯之逮捕由法律另定外,非經司法或警察機關依法定程
序,不得逮捕拘禁。非由法院依法定程序,不得審問處罰。非依法定程序之逮捕、拘禁、
審問、處罰,得拒絕之。
人民因犯罪嫌疑被逮捕拘禁時,其逮捕拘禁機關應將逮捕拘禁原因,以書面告知本人及其
本人指定之親友,並至遲於二十四小時內移送該管法院審問。本人或他人亦得聲請該管法
院,於二十四小時內向逮捕之機關提審。
※ 引述《SAMON5566 (木村正夫)》之銘言:
: 阿北的律師太辛苦啦,還要陪那個白爛那麼久,剛才聲音太小沒聽清楚,反正結論就是阿北
: 愛睏不給問。
: 然後檢察官要逮捕阿北,律師會向法官聲請提審,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