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通常會動用污點證人的案子
最常見的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的案件
鄭文燦貪污案的廖家小兒子(行賄者)
扁家案件的陳鎮慧(陳鎮慧管阿扁的帳目)
林益世案的業者陳啟祥(行賄者)
證人保護法的規定是「減輕或免除其刑」
如果是「減輕其刑」的幅度最多只能減二分之一
「減輕或免除其刑」的幅度最多可以減三分之二
不過污點證人 必須經過檢察官事先同意
被告聲請轉污點證人 檢察官也可以不同意
所以彭振聲如果想當污點證人
也需要北檢檢察官同意才行
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項:
「第二條所列刑事案件之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於偵查中供述與該案案情有重要關係之待證
事項或其他正犯或共犯之犯罪事證,因而使檢察官得以追訴該案之其他正犯或共犯者,以
經檢察官事先同意者為限,就其因供述所涉之犯罪,減輕或免除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