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白的在吵法官去認定高虹安論文是否抄襲
現在綠的在吵法官認證柯對容積率是否違法並不知情
剛好兩邊都有
現在應該是一個很好的對審判制度做一個檢討
從以前我就覺得台灣法官心證過大
是一個很嚴重的問題
很多時候證據的採信與不採信
都是依據法官自己的認定
你說像是一些證人證詞這類比較偏主觀的
我也就算了
但很多時候其實是關乎專業性的東西
我們還是只能依據法官心證來決定有沒有證據力
譬如
醫療、建築、特別是科技業
我知道現在為了減少這個問題
法庭會聘僱第三方的專業人員進行證據的解說
但
是否採信
從來也不是這個第三方人員來決定
還是取決於完全沒有相關背景的法官在聽完解說後的判斷
但過去我一直在質疑的一件事情是
法官,真的有能力去判斷專業證據的證據力嗎?
這個問題我有在網路上提過
有些法律專業版友會說
相關學理都有提到
如證據法則
但你如果仔細看完證據法則的相關定義
其實你還是很難理解
有三分專業精神評鑑放在法官面前
有兩份結論是:犯人犯案當下神智清晰
有一份結論是:犯人犯案當下神智不清
法官是依據甚麼標準與原則來決定他要採信哪一份評鑑報告
看了判決書
也只是看到法官的個人心證而已
而很難看到判決書之中
去論證他不採信的評鑑報告
到底哪裡不值得採信
是專業的精神醫生做這個評鑑時,犯了精神醫學甚麼學理錯誤
你只能看到法官採信了哪個評鑑
然後以此說明,犯人有教化之可能
如此
不就出現了很奇怪的事情
專業的報告居然是由不專業的法官來決定可信還是不可信呢?
合理來說
不是應該委由第三方專業單位對此三個報告
做出最後認定嗎?
怎麼會是由外行的法官來決定呢?
我是不清楚他國的制度是否也如此
但我一直不覺得這是甚麼合理的狀態
在實務上
本來法官就沒有相關專業
就不該做出證據力是否存在的最後決定
如果今天把他脫鉤
政府遇到相關案件
就是匿名委託醫師公會,或者是建築師公會進行認定
法官對此最終認定結果
只能接受
那個人心證的影響不就是能降至最低嗎?
且法官也不用去背一些奇怪的罵名
譬如精神科醫生認定有教化之可能
那法官也只能接受
否則
法官又不懂精神醫學
教化也不是他在進行
結果判斷能不能教化,卻是他來做
有權無責還無知
天底下有這種道理?
偏偏卻是台灣法界的實務狀態
真心認為
應該要改變這種審判的狀態
專業的東西應該要回歸專業
也許有人會說
那些專業機構人員有可能被收買啊
其實這樣說也沒有太多意義
因為法官難道就沒有被收買的可能嗎?
其次
相關配套也可以修法
如專業機構認證的最終報告書
如果有任何不法情事
判刑,拔掉專業證照,終身不得再考
法律是門專業
但法律專業不代表天底下甚麼事情都懂都專業
專業的事情就該交給專業的去處理
才能將審判之中的個人主觀降至最低
讓客觀與科學的占比有效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