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IBIZA (溫一壺月光作酒)》之銘言:
: 依照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主管機關是縣市政府
: 都市計畫委員會(不是都發局)是審議機構, 不是主管機構
: 而圖利罪的要件, 是明知違背法令, 而不是使用違法法令的手段
: 所以
: 1. 市長形成圖利的手段, 是他蓋章決行就已經形成了, 不需要你講的那三點
: 2. 法院目前認為決行(非屬都更案的京華城改建案, 准用都更條例獎勵)違法
你從目前法院公布的彭振聲羈押庭裁定全文裡,那邊有說准用都更條例獎勵違法?
不要亂腦補阿
: 3. 所以現在的問題是, 市長蓋章時, 是否明知違法還決行
現在彭振聲被收押,是因為有圖利廠商的嫌疑,那邊說准用都更條例獎勵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