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並非都委會之與會人員而無從直接知悉開會情形,自身亦無相關專業,則其主張其信
賴形式上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以及具相關專業之彭振聲之意見,尚非無據
。
而本案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依目前卷證資料,就檢察官所提出之事證,
尚存有其他合理解釋之空間,綜加計該等事由,亦尚未達前述「有犯罪之高度可能性」之
程度,故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
或指示,或被告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
為圖利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
上面是北院新聞稿
簡單講就是柯文哲完全不知情、不知道
市長完全被蒙在鼓裡,完全不知道下面的人在搞什麼
在犯罪的事實認定上,被告的主觀構成要件不明
秉持罪疑唯輕、事實有疑唯利被告的原則
法官作這樣認定或許有其道理
當然我不是院檢辯,沒看過相關卷宗無法斷定法官這樣裁定有沒有問題
但柯文哲如果真如新聞稿所述完全不知情
那真的挺無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