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特] 柯文哲完全沒有被迫害,黃國昌不要再洗

作者: jump2j (Lockel)   2024-09-02 19:08:27
我們根據刑事訴訟法
一件一件檢討檢調針對柯文哲發動調查,這個過程中的合法性
- 偵查的開啟 (刑訴228I)
檢察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應即開始偵查。
開啟偵查的要件,在於「知有犯罪嫌疑」,這是一個非常低的心證門檻,只要檢察官依照
偵查經驗判斷可能涉嫌犯罪,就可以發動偵查
柯文哲當時面臨的
是他的副市長涉嫌圖利、跟他關係良好又招待過他的建商已被羈押、相關議員因收賄而被
羈押
而柯文哲同時又爆出 1300萬、400萬等等一堆解釋不清的假帳、老婆以兒子的名義開空殼
公司、突然有大量現金可以買商辦看豪宅
這些事實,早就遠遠超過檢察官發動偵查所需的嫌疑門檻
- 搜索 (刑訴122)
依照刑訴122規定,「必要時」就可以對柯文哲發動搜索
刑訴法對於拘提、逮捕、羈押、搜索、扣押等等強制處分,分別要求要達到一定程度的嫌
疑門檻,才可以發動
例如,發動羈押,必須「有相當理由」,實務上大概要求要有 50%的心證,也就是只要法
院認為你逃亡滅證的可能性>你乖乖配合接受調查的可能性,就夠了(99台抗218裁參照)
而對被告發動的搜索(本案就是柯的住宅及他的黨部辦公室),只需要「必要時」,這個嫌
疑門檻比相當理由更低,30%左右的嫌疑就夠了
然後黃國昌一直造謠甚麼「摸索式搜索」,造謠甚麼沒有具體事證不能發動搜索,足以證
明他就是個刑訴法白癡
民事訴訟,才有「摸索證明」的概念,也就是不確定具體事證存在的時候,要求法院去調
查某個「可能存在」的證據,比如不確定被告實際的財務情形,而要求法院去調查被告可
能在某個銀行裡面可能藏有的存款
刑事訴訟,沒有摸索證明的概念。依照實務見解,搜索,從來不要求必須有具體事證可以
證明應扣押物存在,只要在經驗法則上可以推認可能存在某種犯罪證據,就可以核發搜索
票 (100台上5065決參照)
在柯文哲的情形,在他身邊的同僚大量涉案、民眾黨爆出大量解釋不清的假帳以及現金流
、他的老婆開空殼公司、他又反常的用現金買房的情形下,檢察官完全有理由去懷疑柯文
哲涉嫌犯案
民眾黨質疑搜索黨部沒有正當性,但是,貴黨的財務如此亂七八糟,好幾筆金流說明不清
,一下授權金一下倉儲費,說法變來變去,被揭發之後又大動作的討回,凡此都足以讓檢
察官懷疑黨部的金流與京華城案有關,檢察官聲請法院簽發搜索票,法院也認為達到「必
要時」的嫌疑門檻,程序完全合法
- 警詢
整個訊問階段,包含警詢及檢察官複訊,涉及四個問題
有無刑求(刑訴98)?拘捕超過24小時(刑訴93II)?違法夜訊(刑訴100-3)?訊問木可是AB
兩案?
按照時序依依探討
柯文哲在8/30大約中午,自願同行去廉政署接受訊問,因這時侯還沒有拘捕,所以並還沒
開始起算24小時
依照氣象局日出日沒時刻表(台灣高院高分院102上訴439號參照),當天是在18:15 進入夜
間,原則上從這個時點開始,就不能在夜間訊問 (刑訴100-3)
注意,在警詢階段,法律強制規定,你可以一路睡到白天,同樣依照日出日沒時刻表,你
可以睡到隔天早上5:34
柯文哲如果想,其實有權利從18:15,一路睡到隔天5:34
但因為柯文哲同意夜訓,符合條文規定允許夜訓的情形,所以警詢才到隔天清晨00:40
- 警詢完畢,自願同行?逕行拘提?
由於刑訴229規定,自願到場的被告,警察不能把他「強制解送」至地檢署
所以,警察原則上只能要求被告「自願同行」到地檢署
如果被告選擇自願同行,因為是自願配合而沒有被拘捕,所以不起算24小時
如果被告不願意同行至地檢署,實務上警察會評估被告的涉案程度,判斷是要讓被告任意
離開,還是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逕行拘提後,「強制解送」到地檢署(刑訴76、91)。注
意因為被拘捕,所以開始起算24小時
看起來柯文哲好像沒得選,不管走哪條路下場都是被送到北檢
但其實柯文哲還是可以選,因為不同選項在24小時的計算上,會有重大差異
他可以選擇自願同行,這樣比較好看、可以給人留下配合交代案情的形象,但是壞處就是
你不受到24小時的保護;
他也可以拒絕同行,要求警察出示拘票,這樣比較難看,也會留下不配合的印象,但是好
處就是馬上起算24小
柯文哲選擇自願同行,所以不起算24小
- 北檢複訊
檢察官可以夜訊,這很重要,要x3
不要一直造謠檢察官違法夜訊
刑訴法只禁止警察夜訊,他從來不禁止檢察官夜訓
柯文哲當初如果想休息,警詢時就該主張了,如前面所說,如果當初他這麼主張,他完全
有權利一路睡到隔天早上5點半
但是柯文哲在警詢時放棄夜間休息,進入檢察官複訊,能不能睡、能睡多久,就不是柯文
哲所能掌控的了,這不是甚麼針對柯文哲的特殊待遇,檢察官對每個刑事被告都是如此
複訊過程中,柯文哲不滿明明是調查京華城案,檢察官卻一直在問木可
爭點來了,這是調查A案,問B案嗎?
不是,如前所說,檢察官是懷疑木可金流跟京華城有關,所以才問到木可。這點檢方在之
後的提審庭裡面有澄清,法院也採信。故訊問程序合法。
- 逮捕 (刑訴228IV)
檢察官夜訓到8/31的凌晨2點半左右,柯文哲表示累了,想離開
柯文哲能不能離開?理論上可以,因為他沒被拘捕
檢察官該怎麼因應?要看檢察官認定柯文哲的涉案程度而定,依照刑訴228IV規定:
a無嫌疑→釋放
b嫌疑重大,可能逃亡滅證,但沒有必要羈押→交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
c嫌疑重大,可能逃亡滅證,非羈押不能阻止他逃亡滅證→逮捕+聲押
最後檢察官選擇c,在2點半諭知逮補
因為被逮捕了,所以在8/31凌晨2點半,這時才開始起算24小時,24小時內要聲押
- 柯文哲聲請提審
首先要注意,一旦提審書狀送到法院,就停止24小時的計算 (刑訴93-1)
我查不到柯文哲聲請提審的確切時間,但既然在2點半逮捕,那抓個3~4點左右書狀送達法
院,應該不會差太多,而因為已經深夜,所以早上10點才開提審庭,開到12點
8/31日 4點~12點,這8個小時,不計入拘捕後24小時期間 (刑訴93-1I)
而且,這段時間,檢察官不得訊問 (刑訴93-1II)
所以你說柯文哲沒有休息嗎?
從8/31日早上4點聲請提審~10點開提審庭,應該是有時間休息的,因為這段時間不能訊問
所以你說柯文哲被連續偵訊 69小時嗎?
根本沒有
從8/30日中午警詢,8/31日2點半逮捕,實際上偵訊了大約12個小時
就算把早上8/30早上7點的搜索算進去,到8/31日2點半逮捕為止,也差不多17個小時
然後申請提審期間,就不能再問了
要一直到提審庭開完,8/31日15:00,才繼續問到晚上20:00左右,然後聲押
所謂69小時,只是有心操弄民粹的民眾黨,故意把一些明明應該扣除,且不能訊問的期間
,全部加總在一起炒作而已
- 8/31日早上10點~12點提審庭
聲請不合法!
很多人都不會注意,包括柯文哲的律師
但是,提審法第1 條但書規定,如果逮捕完接著就要送法院開羈押庭,那麼就直接由羈押
庭的法院來審查逮捕的合法性,不必也不應申請提審 (林鈺雄教授臉書參照)
但提審法院好像也沒特別注意,總之12點認定檢察官逮捕合法,因為事實上就合法
- 8/31日下午15:00繼續訊問~20:00聲請羈押
羈押聲請書送到法院
停止24小時計算,前面說過
8/31的2點半諭知逮捕,中間提審期間不計算,到同天20:00聲押,完全沒有超過24小時,
完全合法
硬扯甚麼69小時,都在扯淡
而且8/31日20:00聲押後,也不是立刻開庭,而是到9/1早上才開庭,整個晚上,全部都是
休息時間
所以你說疲勞訊問嗎(刑訴98)?
完全在鬼扯,這3天,至少有兩個時段給柯文哲休息,時間也都不短
會累,沒錯,很辛苦,沒錯,但完全沒有達到疲勞訊問的程度
實務上要求的疲勞訊問,必須是不中斷訊問,讓你累到受不了,自由意志受到壓迫,因而
吐露自白,這才算
這當中,有錄音全程記錄,有沒有一翻兩瞪眼(刑訴100-1)
而且律師也可以在場,隨時提出異議(刑訴245II)
最後還要給羈押法院審查,到底有沒有疲勞訊問的情形
這三層程序保障層層篩選,沒有一個節點發生問題,也沒有見到律師提出異議
哪來的疲勞訊問?
- 結論
我能理解柯文哲這3天以來的心情
縱使事實上不是在針對他,而是對每個被告都一視同仁
但同樣的,每個被告也常常覺得檢調針對他,加上柯文哲的程序又拖的特別長,不爽檢調
難免
但拜託民眾黨,尤其是你身為法律人的黃國昌
不要再造謠、抹黑、操弄民粹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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