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問小草“無罪簽結”、“無保請回”哪

作者: laptic (無明)   2024-09-02 20:46:06
※ 引述《kyon623 (昕)》之銘言:
: 如題啦
: 請問各位小草
: 阿北京華城案-無保請回、身份還是被告
: 跟
: 阿中高端案-無罪簽結
: 哪個才是真的無罪啊??
不管怎樣走,套路基本上相同
「無保請回」頂多只是排除「嫌疑重大」的部分,但不足以認定與案件本身沒有關聯,可
以完全不予起訴
「無罪簽結」則是基於符合《臺灣高等檢察署所屬各地方檢察署辦理他案應行注意事項》
第三點之特定要件,即:
「(一)匿名告發且告發內容空泛。
(二)就已分案或結案之同一事實再重複告發。
(三)依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顯與犯罪無關。
(四)陳述事實或告發內容係虛擬或經驗上不可能。
(五)對公務員依法執行公務不服而申告,但對構成刑責之要件嫌疑事實未有任何具體
指摘,或提出相關事證或指出涉案事證所在。
(六)經常提出申告之人,所告案件均查非事實或已判決無罪或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再
申告。」
因此直接由檢察官結案,不予後續處置措施所成。
(不過在這次爭議中,本來是「他」字案,但後來因事實浮上台面,才改成「偵」字案接
續辦理)
但無論是「無保請回」或「無罪簽結」
提出控訴的原告得依程序向高等檢察署聲請再議、向地方法院聲請准許提起自訴(以前是
「聲請交付審判」)
刑事上的一切作為,不是隨著地檢署處理完畢後,便可完全落幕
除非案件本身過了追訴時效,遭受非難之一方才得以免責、事情才能定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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