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法律專業角度分析柯案無保請回

作者: tibo96033 (鯉魚)   2024-09-03 00:55:16
版友您好,我覺得你的分析混淆了構成要件層次和罪責層次的問題。
刑法第16條是阻卻罪責事由。因為行為人欠缺不法意識,對法規範產生誤認,所以在罪責
層次上減輕對行為人的非難。
但是北院是認為柯文哲主觀構成要件欠缺,而不是適用刑法第16條罪責層次的不法意識欠
缺。
https://i.imgur.com/kLuMd2Z.jpeg
如北院新聞稿所述:
「尚不能認被告就彭振聲、應曉薇等人主導都委會形成違法決議之行為已有所知悉或指示
,或被告明知系爭20%之容積獎勵係屬違法,而不能認被告主觀上有明知違法(此為圖利
罪及受賄罪之共同要件)之情形。」
北院是認為柯文哲不具有構成要件層次的主觀構成要件,與罪責層次無關。
※ 引述《hankwtc (hankkong)》之銘言:
: 刑法第16條規定,原則上不允許因不知法而免除刑責
: 「除有正當理由而無法避免者外,不得因不知法律而免除刑事責任。但按其情節,得減

: 其刑。」
: 從語義上,似乎是:
: 有正當理由不知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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