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autokey (該起床啦)》之銘言:
: 我看新聞才知道
: 台灣司法被政論節目/媒體/網紅
: 熱心民眾/前某黨的某人/來賓等
: 台灣司法常常已死~
: 但有時候司法又復活了~好棒棒
: 到底這次
: 阿杯被無保請回
: 是司法已死
: 還是司法沒死?
認真說:還是死
為何?
我不談論甚麼政治力影響這種根本沒有任何實質證據的東西
就制度面來看
司法的確是很難讓人信服
就以公然侮辱來說好了
這條罪比較多的版友會遇到
常常網路上幹幹政客名嘴公眾人物
就會被告
但大部分的情況之下
法界目前共同的理解是
公眾人物需要有比較高的容忍性
所以通常都是不起訴
或者是一句可受公評之事無罪
但你注意到我的用詞了嗎?
"通常"
還是有不少案子網友被告是要被罰錢的
甚至還有時候
同樣的用詞遣句
在A案遇到甲法官無罪,在B案遇到乙法官有罪
有些法官願意使用法界普遍認知
但有些法官他不願意
你也不能說他錯
這種不確定的審判標準
請問人民是要如何投以信任?
也許會有法律人跳出來說啊
會有甚麼實務見解啊
或者是判例啊
甚或者是司法院約束見解啊
但相關法令規定
其實仍可以表示適當之不同見解,並不受其拘束
這一切都是在告訴你
對,我們有試著減少這類同類事件,法官卻有歧異判決的狀況
但我們還是願意給司法官們最大的心證空間
即便有法官特立獨行,做出些詭異的心證與判決
法官依然沒有任何問題
有問題的都是你們這些法盲
我們有提供給你上訴的機會啊
但誰管你上訴要花費更多的時間與金錢成本?
誰又管你如果特立獨行的法官是在高審時又怎麼辦?
誰又管你因此被關被罰,後續的補救申訴有多漫長與困難?
昨天我發了一篇
是關於專業證據
沒有相關專業的法官憑甚麼決定是否有證據力?
這篇本質也是差不多
主要也是在批判台灣法官心證權力過大
時常讓判決陷於法官的個人主觀決定結果的問題
國外有陪審團與判例制
特別是判例制
是對法官有通案約束效力
而這種判例的形成
也都是經過較為多數的法官普遍認可的見解
重點是,有通案約束力
而不是像台灣一樣
如果今天有個法官做出違背判例的判決
那這個法官最多被同業司法人員嘲笑
然後呢?
沒然後了
判決還是成立,除非你去上訴
事實上
我這種外行淺顯的認知
專業的法律從業人員
又豈會不知道呢?
在司法改革上
有推出大法庭的制度
廢除了過去相對約束力薄弱的台灣判例與決議制度
說是這樣說
但2018推行以來到今天
我只能說對人民而言
感受依舊不是很清晰
還是有太多的東西存在給個別法官自己去認定的部分
甚至
都還不算是司法改革主要的廣告對象
路
還很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