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重大明顯瑕疵啦,法律效果就是當然無效,不需要等到撤銷
第 111 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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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 引述《finhisky (finhisky)》之銘言:
: 發文字號:
: 北市法一字第 09431639800 號
: 要旨:
: 行政機關知悉違法之行政處分,應撤銷卻故意不為撤銷,致除斥期間經過而不得撤銷,
則
: 840%是行政處分嗎
: 違法行政處分不撤銷的話,以後可能無法撤銷喔
: 無法撤銷的違法,算是就地合法了吧
: 就跟農地工廠一樣,以前違法現在合法
: 說違法的人
: 趕快叫萬安撤喔
: 不然違法就要變合法了
: 以後不能再說違法囉
: 嘻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