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科普一下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68 條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
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證人"若陳述虛偽,會構成偽證;
但"被告"陳述虛偽不會構成偽證罪,因為法理上不期待被告說實話自證己罪。
羈押庭給出的無保飭回理由是無大罪嫌,即"我不知道"之術,
這也是近期檢察官會抗告的重點,
即便抗告成功,被告也不會多背一條偽證罪,
但某位目前是"證人"的,財產來源說法一天一變,
若檢調打算追究,那就不好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