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smallxxoo (奈米專家)》之銘言:
: 北檢劉德華雖然讓阿北無保請回
: 但他也寫說20%有客觀違法
: 所以代表了840%應該是違法無誤
: 那當初做出這樣違法同意的都委們
: 難道沒有任何責任嗎
: 真心請教
看一下今年都市發展局被監察院糾正後發的新聞稿
https://www.udd.gov.taipei/events/fhqekzq-19876
監察院糾正說唉你不能用「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給20%啦
都發局說沒有啦你搞錯了我是用都市計畫法第24條,
而且"經本市都委會討論及審議確認,均符都市計畫法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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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都市計畫法第24條也沒有說你可以給,阿苗也早就說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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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正的法源依據應該是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34-3
裡頭的1之二
"前款以外之地區:建築基地一點二倍之法定容積。"
所以不是都更地區給20%也沒有違法
問題在於京華城又買了30%的容積轉移
加起來就超過了1.2倍的規定
這才是可能違法的地方
可是給20不違法,買30也不違法
加起來50這樣有違法嗎
我覺得可以討論啦,只是要扣人"明知違法"好像有點太粗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