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對搶棒棒新聞沒興趣
死了才去看影片
覺得小草根本是被側翼、媒體騙s了
哪有什麼狗屁激烈爭奪
http://i.imgur.com/uDtLxt6.jpg
http://i.imgur.com/ycYljcs.jpg
http://i.imgur.com/IIEKZbE.jpg
影片中小草只是用手抓自拍棒
沒有用力拉扯、沒有推擠、毆打對方
99.999%不會成立強制罪
(恐龍法官應該不到0.001%吧)
實務認為強制罪,須使被害人由於行為人所施加之威嚇,因而處於心理或生理被強制之狀態
用手抓棒棒幾秒就放開,根本沒達到強暴、強制的程度。
至於比中指,實務上妨害名譽往除罪方向走,就算構成,也很輕,根本賠不了多少錢,更不
十幾萬和解金大概作夢才有
小草沒唸書不懂法律正常
結果一堆側翼媒體網友鄉民不是蠢就是壞或是法盲,跟著起舞
可悲小草
下次記得網友常說的
自s不能解決問題,不要自
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上訴字第5448號刑事判決
肆、再按刑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係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為要件,故須行為人出於強暴或脅迫之方法始足當之,苟行為人非出於強暴或脅迫之方法,除與其他犯罪構成要件相符,可另成立其他罪名外,自不能成立本罪。再該條所謂「強暴」,係指以有形之實力不法直接加諸於人或間接對物施加物理上之不法腕力;所謂「脅迫」,乃指以加害之意通知他人,惡害內容固不以侵害具體之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為必要,祇要對被害人而言屬不利益即可,然仍須有相關之言語或舉動,顯示加害意思,或為任何條件式不利益之傳達,使相對人
產生畏懼,而加以威脅逼迫,或有所挾而強迫,始足當之。又強制罪所保護之法益,乃個人意思決定自由及意思活動自由(依其意思決定而作為或不作為)而非行動自由,相對於其他同以「強暴、脅迫」行為為構成要件之犯罪,強制罪所指之「強暴、脅迫」雖屬低強度之廣義概念,不要求相對人之自由須完全受壓制,然仍須使被害人由於行為人所施加之威嚇,因而處於心理或生理被強制之狀態始可。若將強制罪中「強暴」要件擴張解釋為一切對他人達成心理強制之效果,將使強暴之構成要件空洞化,有違構成要件明確性之要求,使人民動輒得咎,亦不符合刑罰謙抑之精神。
又行為人之行為在道德上、社會觀念或有理虧,也違反他人意志自由,解釋上亦可能屬「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他人行使權利」之行為,然並不逕認此即屬於刑法第304條第1項之「強暴」、「脅迫」行為,必也行為人之行為,符合上開強暴、脅迫之客觀構成要件要素者,始克該當,而非以被害人之心理感受為唯一之判斷標準。要之,非暴力手段之行使,對他人權益之侵害不一定較輕微,但基於罪刑法定原則,即不能認構成刑法強制罪犯行。基上,若無以強暴、脅迫妨害人行使權利之積極行為,尚難以強制罪相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