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為什麼圖利罪要訂成必須“明知違法”?

作者: swfswf (scfw)   2024-09-04 16:51:57
※ 引述《HisVol (他的體積)》之銘言:
: 我法盲啦!
: 當初立法的時候,為什麼要加這個構成要件啊?
: 只要客觀上違法就算圖利罪不行嗎?
: 其他的罪都不需要明知違反法令
: 就這個罪需要,不是很奇怪?
: 下個會期藍綠聯手修法把“明知違法”改掉
: 不就可以直接把柯抓起來?
簡單地說,當初在貪污治罪條例中加入圖利罪,就是想要將找不到賄賂金錢的貪污案,也
當成貪污重罪來辦。所以你沒有收一毛錢,讓人從很有錢的政府中得到好處,也有可能會
變成本刑5年以上的類貪污重犯。既然要設立這種罪,當初立法的最後成文結果,就是將
「明知違法卻去做」的這個條件加進去,避免法律對公務員太殘酷,也是於情於理都算是
比較合理的設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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