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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裁定主文撤銷:發回北院
貳、理由意旨:審理後 依彭振聲及朱OO供述 證人邵OO供述 佐以朱OO與應OO之相關對話
紀錄 扣案被告隨身物品記載內容 再參酌朱OO受雇於沈OO之目的
沈OO行賄應OO嫌疑重大 被告積極介入京華城案等客觀情狀
被告是否如主張「相信具專業性且為多數決之都委會決議」
而對本案情節毫無所悉或未曾懷疑 仍有究明必要
原審未就檢察官所提出全部事證予以綜合評價,遽認檢察官未釋明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尚非妥適。是檢察官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被告彭振聲抗告狀程序不完備 補正後另行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