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read220 (blessing in disguise)》之銘言:
: 剛剛的高院最後有寫本案不得再抗告,應該是指柯文哲不得對高院提出發回更審的抗告,
: 是吧?
: 請問地院二次審理的結果不管是無保、羈押、交保,雙方也是不得再抗告嗎?
刑事訴訟法裡面原則上針對抗告的裁定只能再抗告一次,羈押、限制出海等都是保全人證的處分,而且對當事人不利益。
程序上是這樣:
檢察官逮捕聲請羈押>台北地院A裁定>台北地檢抗告A裁定>台高院以A'裁定撤銷A裁定,且不德再抗告。
到這邊就是A裁定(含)以後的程序都被撤銷,回復上一動,也就是回復到檢察官聲請羈押的狀態,所以要再開一次羈押庭
通常抗告裁定很少會自為決定對被告更不利益的處分,因為會造成當事人審級利益的喪失:
所以接下來會變成B裁定,如果對被告不利益,當事人可以提出抗告,讓台高院以B'裁定決定B裁定合不合理。
我覺得即便有自己的立場,還是要保障當事人的程序基本權,因為這個才是制度本身的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