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刑法第162條
1.縱放依法逮捕拘禁之人或便利其脫逃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損壞拘禁處所械具或以強暴脅迫犯前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3.聚眾以強暴脅迫犯第一項之罪者,在場助勢之人,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首謀
及下手實施強暴脅迫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4.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5.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犯第一項之便利脫逃罪者,得減輕其刑。
截囚是五年起跳哦
你各位演戲就演戲
千萬不要太衝動哦
不然到最後被關事小,被開槍這事情就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