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cigxm (不想當備胎 >_<)》之銘言:
: 都說是司法獨立,每個法官都是獨立審判不受影響
: 地方法院的法官可以不甩高等法院廢棄原判決的裁定,維持原判嗎?
: 高等法院的法官有不同意見就自己判,幹嘛叫地方法院改判
: 是嫌地院法官不夠忙嗎?
: 到時再來靠北法官的案件太多
: 高院有意見就自己判,原本地院的判決失效,這樣不是比較有效率嗎?
回顧鄭文燦的案件
第一次裁定交保後,經檢控方抗告並被發回後,第二次還是裁定交保,並且附上更多理由
來表示呼應上級的定調
因此程序上來說,沒有什麼問題啊?
而套用在本次的案件上
第一次認定無保請回後,第二次也可以繼續請回處理,如果糟糕一點便是交保(或羈押)
,反正只要想得到理由使檢調(或當事人)閉嘴,都沒什麼大不了...
至於讓高等法院逕行裁定的作法
理論上已經違反《刑事訴訟法》、《羈押法》等,一旦持續亂搞的話就會出現「非常抗告
」,給最高法院製造不必要的麻煩,因此不得不慎。
況且,程序上很少有「再抗告」的情況
且構成條件極其嚴苛,因此除非沒有挽救的管道,否則一切終究應依法辦事才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