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檢察官也太過份了吧

作者: YAYA6655 (YAYA)   2024-09-04 21:43:17
羈押之原因
(一)須犯罪嫌疑重大,並認為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
,得羈押之
依法論法,這件事情到底有什麼必要的理由一定要「羈押」?
事情就很單純明確,根本沒有羈押的道理,把證據找齊全,丟到法院讓法官去審咩
為什麼一定要羈押?還不是為了面子。
這種檢察官挺不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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