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引述《bower1025 (bower1025)》之銘言:
: 「放水」也是圖利罪。
: 就像消防安檢人員,
: 跟在ktv當店長的人是朋友。
: 然後ktv多項安檢沒過,
: 但因為有交情,故意放水讓ktv 繼續營運。
: 就違反消防法了啊,
: 讓ktv能免遭裁罰就是不法利益,
: 就是圖利罪啊。
沒錯,真正要討論的是有沒有放水
圖利罪成立三要件:
1) 明知故意,2) 違背法令,3) 獲得不法利益
重要的一點是給20%獎勵其實沒違法,
這符合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34-3,沒有超過規定
一堆人吵這個20%合不合法 說不是都更危老不能給啦
其實是都沒搞懂法條,其實只要是都市計畫,地方是可以給到20%的
給的條件還可以自己設計,但台北市其實沒有細則,所以才說那就比照"都更"的條件
("準都更"就這麼來的)
(補充一下「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
https://www.ptt.cc/bbs/HatePolitics/M.1725498739.A.C0B.html )
真正要討論的是給的時候有沒有故意放水,給好給滿
柯有沒有介入放水
柯有沒有要彭放水
速審速決是要彭趕快處理 還是趕快放水
公務員不坐牢是要彭依法處理 還是提醒彭放水手腳乾淨一點不要害我坐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