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都委會同意840% 的委員有罪嗎

作者: kuniok (不告訴你)   2024-09-05 11:09:28
※ 引述《Ahhhhaaaa (你是個好人)》之銘言:
: 第80-1條 到 第80-5條,內容有點多:
: https://i.imgur.com/3GrMGwP.png
: 基本上都是民國99年~100年時的市政府就已經訂定的法條,應該有不少建築取得過法條規
: 定的容積獎勵。
: 京華城的建築基地面積應該是16485平方公尺,提供30%捐地蓋公園、公園設施、偶戲博物
: 館,扣掉前述面積,剩餘的樓地板面積又提供20%作為公共停車空間,若要申請容積獎勵應
: 該是有辦法達到各種條件,光是留設公共開放空間給的容積獎勵就不少了。
: 他們是依據上述的「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80條到第80-5條來申請,這點
問題就在這裡
他們就算是依據自治條例80-1~80-5來申請
法條只寫可"酌予" 沒有詳細寫要符合什麼條件 只知道非都更規定獎勵上限是20%
都委會頭大就在這裡 要提什麼條件 該給予多少獎勵
沒有人知道
你又要我速審速決 你老師卡好哩
那最簡單的方式就是"比照都更的規定"
這樣可不可以 其實不太對 因為這樣就已經有放水的嫌疑了
放水還給滿20% 那不是自找麻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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