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一份法院的裁定理由書,主要內容如下:
被告涉嫌圖利罪,犯罪嫌疑重大:
1.被告承認部分指控事實
2.被告明知增加京華城容積違法,仍執意為之
3.導致共犯沈某獲得200多億元不法利益
4.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6條第1項第4款之圖利罪
案情仍需進一步調查:
1.目前已符合圖利罪形式要件
2.但需進一步調查是否涉及與共犯期約或收受賄賂
3.案情可能演變為更嚴重的賄賂罪
羈押理由:
1.被告可能翻供或勾串共犯、證人
2.被告供述與其他被羈押共犯不一致
3.需保障被告將來的反對詰問權
4.所涉罪名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屬重罪
5.有滅證及勾串之虞
裁定結果:
1.考量被告權益與公共利益平衡
2.認為無法以具保等方式替代羈押
3.依法羈押被告於臺北看守所
4.禁止接見、通信
這份裁定強調了案件的嚴重性、進一步調查的必要性,以及為確保司法程序公正而採取羈
押措施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