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的解釋是竹竿鬥菜刀一定會被關
24條是跟你講可以擬定細部計畫
細部計畫是什麼?請看22條
第 22 條
細部計畫應以細部計畫書及細部計畫圖就左列事項表明之:
一、計畫地區範圍。
二、居住密度及容納人口。
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
四、事業及財務計畫。
五、道路系統。
六、地區性之公共設施用地。
七、其他。
法條沒有跟你講可以自己擬容積
容積跟容積獎勵規定是在台北市土地使用管制自治條例,不是在都市計畫法
都市計畫法授權給直轄市自己訂細則管理土地
非直轄市要用內政部訂的施行細則
看不懂法律自己亂解讀是很可怕的事
你會很容易坐牢
※ 引述《River79835 (鋭)》之銘言:
: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70001&flno=24
: 第 24 條
: 土地權利關係人為促進其土地利用,得配合當地分區發展計畫,自行擬定或變更細部計?
: ,並應附具事業及財務計畫,申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依?
: 條規定辦理。
: 京華城案基本上是以都市計畫法24條細則申請獎勵容積
: 現在有兩派
: 1.無法令依據
: 自創容積且超越商三容積560%上限(監察院)
: 代表超越1%也不行 但這也代表回購30%也不行的意思(就是無法超越商三容積率560%)
: 2.可以依都市計畫法24條給予容積獎勵
: 都市計畫法本就可以給予額外容積獎勵
: 只要評估公益性高於附近的外部成本就合理 Z>B
: 這兩個哪個對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