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6 條
重建計畫範圍內之建築基地,得視其實際需要,給予適度之建築容積獎勵;獎勵後之建築容
積,不得超過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三倍之基準容積或各該建築基地一點一五倍之原建築容積,
不受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所定施行細則規定基準容積及增加建築容積總和上限之限制。
本條例施行後一定期間內申請之重建計畫,得依下列規定再給予獎勵,不受前項獎勵後之建
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一、施行後三年內: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十。
二、施行後第四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八。
三、施行後第五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六。
四、施行後第六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四。
五、施行後第七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
六、施行後第八年: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一。
重建計畫範圍內符合第三條第一項之建築物基地或加計同條第二項合併鄰接之建築物基地或
土地達二百平方公尺者,再給予各該建築基地基準容積百分之二之獎勵,每增加一百平方公
尺,另給予基準容積百分之零點五之獎勵,不受第一項獎勵後之建築容積規定上限之限制。
= = =
剛剛翻了危老條例
其實沒有逾越法規阿
第六條第一項 獎勵容積不得超過1.3倍(30%)
第六條第二項 危老建築在條例施行後的改建獎勵,且不受前項上限限制
兩項加起來36%沒問題吧?
※ 引述《a5687920 (苦大師)》之銘言
: 另外,大陸建設在高雄市愛河畔國賓飯店舊址(商五用地容積840%),使用危老條例獎
: 勵容積 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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