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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珮琪哭:「國家怎麼變成這樣?!」 我:陳醫師,那不是國家,是國家機器!>
賴清德政府羈押柯文哲的過程和理由,都顯然是一樁政治高於法律的權力鬥爭。
柯文哲曾經一再主張,法律是應該讓人(可以)遵守的,監獄是關(真正)有罪的人的。他只好
為自己的主張成為一個親身遭受政治迫害的政治領袖,台灣的民主才有進一步向前的動力,
這是世界普遍的現象。南非、馬來西亞、巴西甚至美國、中國大陸都是如此,台灣也不會例
外。
林少貓、柯鐵虎、簡大師、蔣渭水、抗日運動、228、白色恐怖、陳文成、美麗島、林義雄
以及諸多反抗者,莫不如此。柯文哲只要不屈服,何止是羈押而已?!
陳珮琪醫師哭訴:「國家怎麼變成這樣?!」
其實,沒有建立真正民主體系的社會,國家機器都猛於虎!
按照地方制度法的規定,都市計畫本來就是地方政府的自治權限範圍,如果地方政府行使自
治權有違反憲法、法律或法律授權之法規時,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報請行政院糾正地方政府的
違法。糾正的方法包括撤銷、變更、廢止會停止其執行。
京華城都市計畫變更案是台北市政府基於地方制度法及都市計劃法規定,行使地方政府自治
權做出的行政處分。如果京華城都計變更案的行政處分有明顯、重大的違法,中央主管機關
內政部(營建署)卻沒有依法給予行政指導,請台北市政府自行依照都市計畫重新更正為合法
的行政處分,或直接撤銷、變更台北市政府的違法行政處分,監察院難道不用調查內政部(
營建署)的失職嗎?
說穿了就一句話:京華城都計變更案的程序是合法的!
既然京華城案的所有程序都是合法的,都委會的審議結果送上去,不管是柯文哲或彭振聲還
是黃珊珊,都只能蓋章批准。除非柯文哲或彭振聲看出都委會的審議程序有明顯違法,才能
要求都委會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重新審議。
如果都委會審議的程序合法,柯文哲或彭振聲還不蓋章,豈不讓京華城廠商心裡亂想:啊市
長和副市長到底要甚麼?
羈押柯文哲的理由,在我看來十分暴力而可笑。
第一, 檢方和羈押裁定是說柯文哲明知京華城案合法的容積率只能有560%,增加為840%就
多出280%,這280%是違法的,這違法的280%會給京華城增加大約200億元的不法利益,所以
柯文哲不法圖利京華城大約200億元。問題是監察院的糾正案明明白白寫的糾正內容只針對
從560%增加112%(560%*20%=112%)到672%的部分涉及牴觸法規。結果檢察官和法官卻跟著部
份新聞報導的錯誤計算,將京華城自己花錢買來的移轉容積168%(840%-672%=168%)都算成不
法利益,這根本是國家機器暴力,不是恐龍也不是烏龍,而是暴龍。連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實
都搞錯了,難道只是為了「限期羈押」嗎!?
第二, 羈押的第二理由引用監察院的糾正案文,認為臺北市商三用地的容積率不得超過560
%,柯文哲讓京華城拿到840%就是違法。問題是京華城就不是商三而是商三(特)啊!京華城案
的正式名稱是「修訂臺北市松山區西松段三小段156 地號第三種商業區(特)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規定細部計畫案」。這個(特)當然就表示不是一般的商三,在特定的條件下可以不受商三
用地管制。監察院糾正文沒有調查清楚商三與商三(特)在土地使用分區管制的差別,就說台
北市政府的京華城案牴觸法令,現任的台北市政府也已經公開反駁了,確認京華城案沒有違
法。家裁定重複監察院的錯誤,暴力而可笑,也可悲。
第三,至於京華城案獎勵容積率20%(即從基本容積率560%增加112%,變成672%)的審議結果
有沒有違法,那是台北市政府行使裁量權有沒有違法的問題。這種問題,就算告上行政法院
,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法院的法律見解也未必相同。拿一個連高等行政法院和最高行政
法院的法律見解都未必相同的案子,而且沒有任何人告上行政院法的案子,然後讓檢察和司
法基層來扣政敵一個違法圖利的罪名,就說他的市政府行政裁量違法,副市長是他指派去主
持都委會,然後他也下過條子說以公務員不坐牢為原則,就說他是「明知違法,執意為之」
,豈不就是「未審先判」的國家暴力。
戒嚴時期有一個黑色笑話,「你叛亂我就亂判」。這種戒嚴時期的「國家不法」,在柯文哲
的羈押理由上竟然活生生地重現,美麗島受刑人地下有知者,豈能安寧?!
最後,我在說明自己為何敢篤定京華城案的決策過程沒有違法,當然更沒有明知違法的情形
。有些主張違法的意見也不是不可理解,因為在公務員圖利罪的陰影下,明哲保身之道就是
自我限縮行政權裁量的範圍,因循於法條文字之內做最嚴格之解釋。這種防弊之道的弊端就
是公務機關內有各種條條框框的內規,使得人民的合法權利經常在「法無明文」的說法下,
往返於行政機關與行政法院之間,經年或十,無從伸張。
而程序利益的保障是權利保障中最重要的關鍵,因為生命就是時間,時間就是金錢,遲來的
正義顯然絕非正義。石木欽案就是一個最顯然的血淋淋的教訓。
建築容積是人民私有財權的一部分,並不是公共財。國家要限制人民的私有財產,必須有明
確的法律規定,但如果是對人民限制的放寬,讓人民得到利益,法律授權的行政裁量權應該
得到憲法的保障。
監察院認為台北市政府在京華城案牴觸了台北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自治條例,即商三土地的
容積率不得超過560%,羈押柯文哲最主要的法律理由也是如此。但這法律理由顯然是錯誤的
。
台北市都發局在林洲民局長任內就有一份解釋函,是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北市都規字第 1
0535136400 號函,函中明確解釋「有關本市都市計畫與「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
例」法令位階一節,查都市計畫之擬定 與變更係屬都市計畫法授予地方主管機關之法定權
限,本市訂有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係都市計畫法第39條授權訂定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
自治條例,復該自治條例第26條授權訂定就全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為一般性、普遍性之
規範,另查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基於因應個別地區之特殊發展需要,亦得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
及第22條規定,於個別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使用分區為特定分區,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涵
作特別規定。故本市土地使用管制機制屬全市一般性、普遍性事項係依本市土地使用分區管
制自治條例規定辦理;如具特別性質之分區及其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則循都市計畫法定
程序,於個別之都市計畫內明確規定,該自治條例與本市都市計畫書並無競合之處,先予敘
明。」(資料來源:台北市都市計畫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法令彙編 111年版)
這是林洲民局長時期的解釋函,很明確地指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僅就全市
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事項為一般性、普遍性之規範,都市計畫主管機關基於因應個別地區之特
殊發展需要,亦得依都市計畫法第32條及第22條規定,於個別都市計畫擬定或變更使用分區
為特定分區,就土地使用分區管制內涵作特別規定。該函並解釋應優先適用於計畫書規定。
簡單說,林洲民時期的都發局就認為台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與特定的都市計畫書
不一致,應優先適用計畫書裡的(土地分區使用要點)規定。
監察院和北檢、北院都沒有調查台北市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自治條例和都市計畫書法規競合與
優先適用的問題,連商三和商三(特)都聰明到不區分,輕率認為台北市政府違法,也不傳現
任台北市都發局的局長來查明,就先未審先判押人,急著看看柯文哲的屁股上有幾根毛。
這種搞法,真的比兩蔣的時代更暴力而可笑。
4.附註、心得、想法︰
※ 40字心得、備註 ※
蘇醫生再度發文挺柯文哲。
主要理由有
1.內政部當時沒有說台北市有錯。
2.蔣市府說合法。
3.最高行政法院與高等行政法院不一定有共識的容積獎勵是否合法怎麼能拿來告柯文哲?
嗯……
其他幾項理由先不談。
蘇醫生知道昨天蔣市府已經說尊重法院判決了嗎?
還有,容積率不是公共財?
這是卡提諾建築學教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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