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事實認定不同審判系統的拘束

作者: guanquan   2024-09-06 14:57:10
行政法院與普通法院(民刑事)關於行政處分合法性以誰的認定為準,這是有法律規定的

行政訴訟法第12條:民事或刑事訴訟之裁判,以行政處分是否無效或違法為據者,應依行
政爭訟程序確定之。
前項行政爭訟程序已經開始者,於其程序確定前,民事或刑事法院應停止其審判
程序。
也就是說本案如果以某個行政處分(例如核定京華廣場容積率之處分)合法或違法為先決
問題,必須依行政爭訟程序決之。但實務上刑事程序進行中如果沒有人針對該行政處分提
起行政爭訟,刑事法院應如何處理就比較不明確。如果是民事事件,通常法官會闡明當事
人先就先決問題提起行政爭訟,並停止訴訟程序等到行政爭訟結果出爐再續審。
※ 引述《a90636 (何昶)》之銘言:
: 看到柯先生的案子就想問:
: 我先不討論是羈押庭還是正式進入訴訟
: 我想問的是:行政法院不受刑事判決的拘束
: 那反過來——刑事庭要受行政法院的判決拘束嗎?
: 查了資料 發現沒太多說法。
: 我個人的直覺是反過來就需要
: 假設同時蔣市府上行政法院得到京華城合法的判決
: 這時候刑事庭還沒成立判決前
: 在事實認定上認定有別於行政法院
: 這樣市政府馬上陷入兩難
: 要馬害市府賠錢給原告
: 要馬害自己搭上車
: 想問各位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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