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USD5566 (美金五千五百六十六)
2024-09-06 18:35:17圖利罪兩個要件:
1 違法圖利財團或私人
2 已知卻為之
1 圖利
此案大家認為以高容積圖利京華城集團
2 已知
此案是前朝留下,非蔣任內交辦他人新創
既然是前朝舊案,蔣自然有時間充分瞭解
若明知有此建案卻不瞭解,那就是瀆職
既然兩個標準滿足
那理論上蔣萬安知悉卻不停工或撤回市府決定
豈不是也涉及圖利?
這個法律論述有錯誤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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